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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选项A正确。《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据此可知,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应适用德国法。
选项B错误。《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中,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给丙公司,所以背书行为应适用德国法。
选项C错误。《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支票的出票地为德国柏林,因此不适用中国法。
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支票的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因此应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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