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林中月酒店究竟會花落誰家?

11年前,貴州省總工會花溪區職工療養院(下稱“花溪療養院”)與貴州祥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祥立房開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花溪療養院康復中心整體租賃與祥立房開公司,租期為20年。

而如今,這對昔日的合作伙伴因合同糾紛走上法庭。一方想解除合同,另一方想繼續履行。近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銷花溪區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接手“亂攤子”

更為準確的說,雙方簽訂的是一份複合型租賃合同。

2006年,花溪療養院通過招商局招商引資,與祥立房開公司簽訂《招商引資、投資改造及資產權利房屋、園、林、地租賃合同》。

合同約定,將花溪療養院康復中心四座獨立建築物(約16000平方米)租賃與祥立房開公司,並由其對建築物進行維修及裝修,租期從2007年8月30日至2027年8月29日,年租金80萬元。

祥立房開公司負責人回憶稱:“當時,花溪療養院找了幾十家合作單位都沒談成,後來向我們求助。我們墊付了工人工資和拖欠的工程款,替療養院解了燃眉之急。”

合同簽訂後,祥立房開公司便追加鉅額投資,開始緊鑼密鼓地新建、改造、裝修。歷經三年時間,最終將花溪療養院打造成貴陽市花溪區的星級酒店——林中月酒店。

激辯“違約金”

林中月酒店建成後開始營業,合同正常履行,祥立房開公司按時交付租金。在此期間,恰逢貴陽市大發展,帶來旅遊業迅速發展,花溪區遊客絡繹不絕。林中月酒店又恰好毗鄰花溪公園,生意蒸蒸日上。

然而,2014年12月,花溪療養院一紙訴狀將祥立房開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花溪區法院判決解除租賃合同,理由是祥立房開公司私自轉租酒店,且欠付61萬元租金。

庭審期間,花溪療養院表示,合同履行過程中,祥立房開公司未經允許將酒店承包給第三方,同時尚欠其61萬元租金。

對此,祥立房開公司表示,酒店承包給第三方是公司獨立行使自主經營權的行為,並非轉租。而且,2014年11月25日,祥立房開公司法定代表人到花溪療養院交納後續租金被拒;同年11月26、27日,祥立房開公司分兩次將租金匯入養老院賬戶,均被退回。

2015年12月18日,花溪區法院經審理認定,祥立房開公司存在根本違約行為,判決解除租賃合同。祥立房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貴陽市中院提起上訴。

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二審期間,花溪療養院依然堅持一審時提出的訴訟依據和訴訟請求。

而祥立房開公司的代理律師則表示,雙方爭議的合同,並非簡單的房屋租賃合同,而是一份享有佔有、使用、經營、收益,從而實現投資回報的招商引資合同,包含了招商引資、投資改造和租賃三方面內容。祥立房開公司不僅是租賃方,更是投資人。法律應從維護合同交易安全,保證合同穩定性、嚴肅性出發,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該代理律師還表示,根本違約是當事人一方因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相對方合同目的落空的嚴重違約行為。只有在此情況下,花溪療養院才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而本案中,祥立房開公司主動交納租金被拒,其主觀意願是為了積極履行合同,本應受到民法的保護。

貴陽市中院受理此案後,專門組成合議庭,最終以“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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