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江縣法院重複拘留被執行人 法院生效判決被“懟”

因質疑自己被原告“訛詐”3.71萬元交通事故賠償金,今年25歲的湖南小夥子丁智(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在2014年12月16日的一份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

於是,在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的行動中,2018年2月27日,丁智被該法院司法拘留15天。3月14日,該院又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在拘留6天后,3月20日,丁智又被桃江縣公安局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將其刑拘。

刑拘13天后,4月3日,桃江縣公安局以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為由,將丁智轉為監視居住。

當天,丁智正準備從桃江縣看守所回家時,卻突然被桃江縣人民法院的一名執行局法官以拘留期未滿為由,將其帶回了拘留所。

同一天,桃江縣人民法院以“查明丁智隱匿財產”為由,決定對丁智司法拘留15天。

就在司法拘留即將期滿之時,4月17日,桃江縣公安局以經桃江縣人民檢察院批准為由,再次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將丁智逮捕,關押至看守所至今。

據丁智的家屬反映桃江縣人民法院第一次對丁智採取司法拘留並沒有送達拘留決定書,甚至連口頭通知都沒有。法院作出司法拘留決定的理由是什麼,家屬並無從得知。

廖律師認為,桃江縣法院把《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強制執行的規定無限擴大,無限上綱上線,“多次重複拘留違背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宗旨,是歪曲法律、侵犯公民權利的表現”。

試車與三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

時間回溯到2014年2月1日(大年初二),21歲的丁智無證駕駛新購的汽車,陪同父母在桃江縣灰山港鎮杜家灣村的路上試車。上坡時因躲避不及,與迎面而來的載人三輪摩托車(無牌慢慢遊)發生輕度碰撞事故,造成三輪車司機鄧雲輝與56歲的乘客文玲玲(乘客為母子倆)受傷。

當時正是農曆春節,文玲玲答應此事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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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法院判決書多處存疑

2014年7月7日,文玲玲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受理,審判員為魯躍進,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

同年8月28日,該案第一次開庭時中途被宣佈休庭,擇日再審。9月23日,在第二次開庭並沒有通知被告方參加的情況下,桃江縣人民法院偽造了一份被告到庭參加開庭的筆錄,在當日作出一份《民事判決書》(2014桃民一初字第883號),判決被告丁智賠償原告文玲玲在交通事故中各項損失3.71萬元。

判決內容顯示,丁智負交通事故的全責。丁智的父母感覺被原告“敲詐勒索”,於是請律師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4年12月16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丁智在一審時缺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等為由駁回了丁智的上訴,維持原判。

丁智申請再審,2015年9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丁智的再審申請。

“可是我們再未有一審第二次開庭的機會。在一審案卷中雖有第二次開庭記錄,但都是偽造的記錄,因為法官根本不通知我們出庭,公然違背審判程序。”劉樂華說,桃江縣人民法院嚴重偏袒對方。

“在二審中,我們的代理律師提出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申請,但二審法官對此置之不理。”劉樂華說,判決的賠償費用雖然只有3.7萬元,她們全家也都賠償得起,“我們只是認為對方故意製造假證據,提起虛假訴訟。而法官又故意幫原告辦人情案,我們心裡當然不服。既然法庭上都沒有原始票據病歷,肯定涉嫌造假。”

多次被重複拘留背後

法院判決書生效後,丁智一直在外打工。2015年7月,丁智的工資卡僅有9000多元被桃江縣法院划走。後來,丁智被法院納入了限制高消費的名單。

2018年2月27日,丁智被桃江縣人民法院作出了第一次司法拘留。於是就出現了本文開頭丁智被重複拘留的一幕。

在桃江縣人民法院,吳一軍副院長告知廖律師,不通知被告人開庭只是小小的“瑕疵 ”。

“這種法官公然參與的造假方式,吳副院長的理由是法官案件多,書記員疏忽了。看來當事人認為該案是虛假訴訟是有一定理由的。”廖律師說,桃江法院的“大錯特錯”就是“小瑕疵”,而丁智的“錯”就全是上綱上線的“大錯”。

據瞭解到,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23日以丁智“違反申報財產令和拒不執行判決的賠償款”為由,作出了《複議決定書》,維持桃江縣人民法院的兩次司法拘留決定。

不過,蹊蹺的是,丁智的母親只針對第二次司法拘留決定申請了複議,因為她並沒有收到第一次司法拘留決定書。但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卻把第一次的司法拘留決定一併複議,而複議內容並沒有提及第一次財產申報通知。

對於事情的進展,獬豸新聞(ID: zgsbfzzk)將繼續予以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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