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工商登記 當事者如何規避風險

據媒體報道,今年5月15日,家住深圳市羅湖區的謝女士一家接到了羅湖區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和公告,謝女士被要求將其位於羅湖區的一套名下房產於15日內清空,並交付法院實物查封,法院將依現狀進行拍賣。究其原因,竟然是因謝女士23年前的一份工作而引起的。

筆者就謝女士正常入職卻“被股東”並被法院要求承擔相應責任一案,為讀者淺析冒名工商登記及規避措施等內容。

基本案情

1995年3月,時年24歲的謝女士入職深圳市名車行有限公司(下稱“名車行公司”),月工資為1200元,擔任出納。1996年10月,謝女士從該公司離職。

謝女士曾經入職的名車行公司與深圳建億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建億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系馮某德。1996年11月14日,建億公司將謝女士登記為其股東(出資15萬元,持股比例5%),同時任該公司的監事。

1996年,建億公司向銀行借款100萬元,由名車行公司提供擔保。此後,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馮某德失蹤。

1997年,福田法院判決深圳建億公司償還債務,名車行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後,因被執行人建億公司、名車行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無果之下,銀行把債權轉讓給了某資產管理公司。該資產管理公司遂將謝女士起訴至羅湖區法院。經羅湖區法院審理,判決謝女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然而,借款本金原為100萬元的債務,經過20餘年的時間,加上利息合計已達到380萬元。今年5月15日,羅湖區法院向謝女士出具執行通知書和公告,要求其將位於羅湖區的一套名下房產於15日內清空,並交付法院實物查封,法院將依現狀進行拍賣。

法律分析

“被股東”後的責任範圍。根據我國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出資設立公司的性質,如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在本案中,謝女士未經名車行公司告知便於1996年11月被其登記為股東,出資額為15萬元,理應在15萬元的範圍內對外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然而,羅湖區法院為何判決謝女士對外承擔高達380萬元的債務呢?究其原因,顯然謝女士不只是被名車行公司登記冒名為其股東,尚存在名車行公司偽造謝女士簽字並向銀行出具連帶保證擔保文件的極大可能。如果謝女士被人偽造簽名出具保證擔保文件,除了可以通過訴訟確認冒名登記行為違法並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外,還應適時通過提起執行異議、執行異議訴訟、確認擔保文件無效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

“被股東”的前期防範。身份證代表公民的身份,在任何登記、變更、處理業務的日常場合中均必不可少。為了防範“被股東”情形的發生,我們應將身份證妥善保管,切勿隨意將身份證出借給外人。不只是身份證原件,即使是身份證的複印件也不應隨意向他人提供,提供時應在複印件的身份證圖案處寫明“本複印件僅供何者於何種用途中使用,複印無效”等字樣,且應保證前述文字不影響他人對身份證圖案的正常識別。身份證丟失的,應儘快到戶籍所在地補辦,同時登報公告身份證的丟失信息並將載有公告的報紙妥善保存以備取證之用,以免身份證被他人撿拾後用作違法用途。

“被股東”的事後救濟。“被股東”的情形,應區分針對公司內部、對公司外部的債權人等兩部分,有所針對地展開救濟措施。對於公司內部的股東身份而言,通常以工商部門的相關登記為準,如存在被冒名登記行為的,被冒名登記的股東可以通過對公司及實施冒名登記人提起民事訴訟、對核准登記的工商部門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加以解決。需要注意的是,提起前述民事訴訟通常會遇到實施冒名登記人失蹤、公司不存在實體經營場所或者業已停業的情形,以至於在審理過程中,送達傳票、出庭應訴、執行判決等環節均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而提起前述行政訴訟的,或將遇到工商部門以其業已遵照法律規定對登記材料完成形式審查義務的答辯,難以確保工商部門為被冒名人及時有效地解決相關事宜,同時難以舉證證明被冒名人毫不知情。

而對於公司外部的債權人而言,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外部的債權人無權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要求被冒名登記人履行補足出資義務,也無權要求被冒名人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相應後果均應由實施冒名登記的行為人自行承擔。然而,法院在審理債權人要求公司承擔債務案的審理實務中,難以知悉存在“被股東”的情形,也難以追加“被股東”者作為案件的當事人,大多需要被冒名登記人在得知判決生效後通過再審或另行起訴的方式妥善解決。

不論是身份證被冒名、簽名被偽造,抑或為人代持股權、為人提供擔保義務,均應持審慎的態度,通過分析風險或者經過專業人員把控後方可為之。如有絲毫不慎,難免會重蹈謝女士的覆轍。常言說:“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既在江湖,還是慎行為上。

(原載於《中國商報法治週刊》2018年6月7日三版 作者楊榮寬 系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法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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