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培雲、邱晨與四川京瑞房地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合同案
1.關鍵詞 解除合同 包租包售
2.裁判規則
房屋買賣合同中賣方包租包售不是雙方約定的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事由,亦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買方不能因此而享有合同解除權。
3.相關法條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4.案件索引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2民初2469 號民事判決書
5.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30日,陳培雲、邱晨與四川京瑞房地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陳培雲、邱晨購買四川京瑞房地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的京瑞財富中心義烏國際商品城1幢第2層2F-274號營業用房;交房時間為2016年10月31日前,出賣人未按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逾期15日以內,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後,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全部已付款的3%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該商品房達到約定的交房條件後,出賣人應當在交付日的7日前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接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等。
裁判結果:駁回陳培雲、邱晨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陳培雲、邱晨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單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此文不代表本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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