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将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你有意见快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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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日益拥堵和出行成本

不断增加的今天

“小、快、灵、省”的电动自行车

自然受到广大市民的青睐

但随着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发展

也给城市的交通安全带了不少问题

遂宁将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你有意见快来提~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近日,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遂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遂宁将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你有意见快来提~

遂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及《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五公里,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五十五公斤,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在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公布在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车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和车辆及其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二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驾驶应当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禁止转借、挪用、涂改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禁止使用假冒、失效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制造企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应当承担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责任。

鼓励消费者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回收。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第十六条

禁止以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等。

第十七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不得醉酒驾驶;

(六)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八)在转弯时,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

(九)驾驶时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一)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被搭载人应当正向骑坐,不得侧向骑坐;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车辆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第十五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第十三、第十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备案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发放白底红字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其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设定过渡期限为三年,超出过渡期限的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对本办法实施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请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 信函请寄至:遂宁市开发区北兴街135号交警支队宣传法制科(邮编629000)

2. 传 真:0825—2398787

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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