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追討租金 合同無效敗訴

2014年3月1日,蒙先生與融水縣某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村民小組將流經該村的一條河流的沿河灘塗地21.5畝及與灘塗地相鄰的水域20畝出租給蒙先生30年,蒙先生可自主經營旅遊業及其他產業,但不能汙染環境及損壞原有地貌、水域等。簽訂協議後,蒙先生清理了沿河垃圾並平整灘塗地。

不久,楊某、莫某找到蒙先生,想承租這片灘塗地及水域用於淘沙。雙方口頭約定,每淘出一立方米沙子支付30元租金。隨後,楊某和莫某投入機械進行淘沙。至2016年12月,蒙先生與楊某、莫某結算費用時,發現楊某和莫某還欠他3000立方米沙子的租金,共計9萬元。

雙方協商後達成口頭協議:如果楊某、莫某在2017年春節期間支付租金,蒙先生同意少收2萬元。但直至2017年8月,楊某和莫某隻支付了2萬元。

蒙先生再次找楊某和莫某協商付款事宜。經再次協商,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如果楊某、莫某2017年10月11日前向蒙先生支付5萬元租金,之前減少2萬元租金的約定仍有效,否則不予減免。然而楊某和莫某再次失信。今年1月2日,蒙先生向融水縣法院起訴,要求楊某、莫某償還拖欠的7萬元租金及利息。

融水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村民小組將屬於國家所有的灘塗地和與灘塗地相鄰的水域出租給蒙先生使用,違反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村民小組與蒙先生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無效。蒙先生基於無效協議將灘塗、水域出租給楊某、莫某用於淘沙同樣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且損害了國家的利益。融水縣法院判決駁回了蒙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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