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週報》:株洲斬斷一條製售假茅臺酒產業鏈

近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製售高仿茅臺酒的刑事案件。據悉,這些以散裝白酒冒充的“茅臺酒”,經過整 條產業鏈層層分銷後,其違法利潤竟翻了

根據所需找到“商機”

2015年,家住天元區的唐某,無意間得知自己親戚工作的公司,經常會大量採購高檔白酒用於商務接待,唐某認為這其中存在很大的“商機”。2016年年初,唐某幾經輾轉,認識了在蘆淞區經營菸酒店的李某。李某告訴唐某,他能以低廉的價格提供高仿茅臺酒。兩人一拍即合,商定這些高仿茅臺酒每件1800元(每件6 瓶),每20件送1件。

隨後,唐某便聯繫其親戚,稱她能搞到茅臺酒,4500元每件,比市場價便宜。此後,為照顧唐某的生意,當朋友、同事要購買茅臺酒時,唐某的親屬就聯繫唐某,唐某則找李某“拿貨”。而且,對於“每20件送1件”的事實,唐某隻字不提。 唐某從李某處購買假冒茅臺酒後,其中352件以4500元每件的價格通過親戚介紹進行銷售。案發時,公安機關在唐某的親戚處收繳假冒茅臺酒38件。

散裝白酒、綿竹酒冒充

2015 年,貴州人袁某從一個叫“王材料”(在逃)的浙江溫州人處購買假冒的茅臺酒、五糧液等銷售。為了擴大“產能”,從 2016年3月開始,袁某開始自己灌裝假茅臺酒,他從袁某甲處購買茅臺酒包裝、商標標識,從其他渠道購買茅臺酒瓶約3000個,並從貴州茅臺鎮購買30元至50元每斤的散裝白酒、綿竹酒,聘請自己的兩名姐姐幫忙灌裝、包裝假茅臺酒。

為拓展銷路,袁某通過在糖酒會、菸酒零售店散發名片的方式發展客戶。此期間,在蘆淞區經營菸酒店的李某收到了袁某的名片,遂與其結識。袁某和李某商定,高仿茅臺酒1000元每件(每件6瓶),每20件送1件。至此,袁某、李某、唐某3人組成了這條高仿茅臺酒製售產業鏈。

從“出廠”至終端獲利翻倍

經查實,2016年1月至8月,袁某自己灌裝和從“王材料”處購買了共計388件假冒茅臺酒,分10餘次銷售給李某。袁某共計銷售金額為37萬餘元,非法獲利約8萬元。

李某將從袁某處購買和獲贈假冒茅臺酒後,銷給了唐某,銷售金額為62萬餘元,非法獲利27萬餘元。 唐某購買了假冒茅臺酒後,大部分以4500元每件的價格,賣給了她的親戚,共計銷售金額為155萬餘元,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約79萬元。

4主犯獲刑

今年5月3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唐某、李某、袁某甲犯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1年6個月不等, 並處罰金80萬元至5萬元不等。袁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3年,並處罰金37萬元。據悉,本案 共追繳違法所得115萬餘元,4名主犯共被處罰金18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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