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让人心痛又“头痛”……——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典型“执行不能”案

此案,让人心痛又“头痛”……——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典型“执行不能”案

9年前的一场恶性交通事故,至今人们记忆犹新,不仅为瞬间消失的4个年轻的生命惋惜不止,更让人心痛地是,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后,直至今天仍有大部分没有得到赔偿,虽然政府也给予了相应地救助,但仍然无法发改变“执行不能”的实事。这是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目前正在执行的一起典型“执行不能”案。

事故发生后,苗某将三轮车号牌卸下,携带号牌弃车逃逸。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苗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苏一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苗某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庭除判决苗某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决苗某赔偿4名原告人经济损失各86837.6元。

目前,此案附带民事判决仍在执行程序中,此案也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

经执行法官多次调查,苗某系商丘某县农民,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就被公安机关控制,随后又被判刑入狱,2017年才刑满释放回家。在事故刚发生时,苗某已将家中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了,但对于巨额赔偿金,仍然是杯水车薪。刚出狱的苗某目前仅靠几亩地的收入,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显然没有能力赔偿这几十万的损失。

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虽然无法将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但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尽量消除对立情绪,让受害人家属从内心接受事实,并使其了解执行法官的努力过程;让被执行人通过积极地行动,争取申请人的谅解,并向申请人表明自己的态度,即体谅申请人失去亲人的痛苦之情,又积极主动去创造价值,尽最大努力履行判决义务。

目前此案暂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虽然赔偿款没有执行到位,但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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