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環境汙染按情形不同明確量刑起點

人民網重慶6月4日電(劉政寧)為推進量刑規範化,統一裁判標準和尺度,在6月5日“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今日正式發佈《關於汙染環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6月30日起,重慶範圍內的18種“嚴重汙染環境”情形,除了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外,其餘的都以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作為量刑起點。

“過去幾年,隨著對汙染環境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全市法院審理的汙染環境罪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中偉透露,經過調研發現,部分汙染環境罪案件在實體裁判方面存在量刑標準和尺度方面的差異。其原因除了不同法官對汙染環境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方面存在認識差異外,主要原因是刑法及司法解釋對該類犯罪的具體量刑標準沒有進一步細化。

“目前,重慶汙染環境犯罪案件後果特別嚴重需要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況很少。”王中偉說,為此,《實施細則》主要針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汙染環境”犯罪情形,旨在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更明確、更實用的量刑指引和參考。

按情形不同分別明確量刑起點

王中偉表示,司法解釋規定了十八種“嚴重汙染環境”的入罪情形,根據刑法的規定,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在六個月至三年之間,如何確定量刑起點並沒有明確。

《實施細則》規定,除了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之外,其他的都以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作為量刑起點。

對於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重慶以危險廢物的重量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對於排放、傾倒、處置含重金屬的汙染物的,以濃度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由於鉛、汞、鎘、鉻、砷、鉈、銻等一類重金屬和鎳、銅、鋅、銀、釩、錳、鈷二類重金屬的毒害性程度上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倍數的確定上也有所區別。

同時,對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以面積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對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的,以立方數或者株數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對致使群眾疏散、轉移以及致人人身損害的,以人數作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行為人具有《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兩項以上情形的,以其中較重行為的量刑結果為起點,同時按照一定的方法進行疊加。

主動實施生態修復可減輕處罰

王中偉說,為了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試驗區的特殊保護,《實施細則》還規定在這些特殊保護區域實施環境犯罪的,增加10%的刑期。曾因汙染環境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因其主觀惡性較大,也增加10%的刑期。

對於罰金,《實施細則》對也予以了規範。所有犯罪情形均應參考汙染環境違法所得判處罰金,對自然人判處罰金的,罰金數額為一萬元以上,對單位判處罰金的,罰金數額為十萬元以上。

同時,《實施細則》還規定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破壞生態環境的程度等全部犯罪事實,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主觀惡性小,情節較輕,犯罪後確有悔罪表現、積極退贓,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汙染,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環境,且系初犯,依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可以判處拘役或者單處罰金。

此外,《實施細則》在體現依法懲治汙染環境犯罪的同時,也強調鼓勵行為人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消除汙染,積極賠償,防止損失擴大。一方面規定如果不積極實施生態環境修復行為,一般不適用緩刑。另一方面又規定對於退贓、自願繳納罰金及生態修復費用、自願採取補植、增殖放流、義務勞動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的,綜合考慮實際履行情況,以及對生態環境的修復程度,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附:十八類“嚴重汙染環境”情形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15、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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