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原告馮某訴被告裴明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461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裴明超返還原告30275元,本院於2016年11月23日向被執行人裴明超發出執行通知書,但其至今未履行。
執行案號:(2016)豫0183執字第3211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失信被執行人:裴明超
性別:男
年齡:43
住址:新密市青屏街辦事處西大街12號院20號
身份證號:410126********0310
執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30275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18838182722
閱讀更多 新密市人民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