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把业主家的假酒偷喝后死亡,被偷的业主要负责吗?

银河里的浮萍

没有任何责任。其实每一个业主的门上都挂着一行字:“私人领地,非请勿入,擅闯者责任自负!”这些字一般人看不见,但法律却看地清清楚楚。

承担责任只可能因为三个原由: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存在过错。

本案上业主不承担责任因为以下三点:

1、私人领地行为自由,业主在家存放假酒不违反法律规定,

人的自由程度和注意义务因场合的不同而有明显区分。在公共场合,我们必须严谨慎重,法律禁止个人行为对其它公众造成危险和误导,我们有义务保证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危险性和危害性,哪怕并非吾愿而因对方的过失造成了伤害,我们都难辞其咎。比如你不能在广场上放一瓶假酒,因为放置假酒本身具有危险性,而且不能排除其它人一定不误饮。

而在私人场所,则行为自由,后果自负。行为人有权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从事危险和危害行为,若出现不利后果,风险自担。这就比如你非要自残、自杀、自烧财物,只要没威胁到别人,那是你的权利,无人干涉。

家系私人领地,无论出于过失还是故意,业主都有权在家里存放假酒。君不见在家里存放农药的农民比比皆是。所以,业主本人不因存放假酒承担责任。

2、业主对非法闯入者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任何责任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都源于义务的不履行。业主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建立在对非法闯入的小偷人生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业主可能有这个义务吗?

3、业主对小偷喝假酒致死没有过错。

过错源于故意或过失,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业主肯定没有让小偷喝假酒致死的故意,因为其有权在家中存放假酒且根本没有义务预防小偷进入误饮,所以也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失。因此,在小偷喝酒致死问题上没有过错。

综上,无论在法律禁止规定、义务、过错层面,业主都没有责任。


胡延美律师

业主没有责任。现仅就小偷死亡的原因,郭广吉律师说说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犯罪,即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业主显然是不会知道有人会来他家里盗窃的,否则,他就会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小偷也就不能进门了,更不会找到酒喝。所以,业主不会有希望或者放任小偷去偷喝自己家酒的主观故意,这样业主不会涉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要说业主能够预见到小偷来家里都不现实,谁又能预见到自己会被偷?预见到了还会被偷吗。连小偷来家里都不能预见,那小偷偷喝自己家里的酒就更没法预见了;如果非要说业主应该预见到小偷会来家里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这样的想法根据又在哪里呢?家里是自己的领地,他怎么能知道今天会有小偷来?所以,说已经预见到小偷来,那就更说不通了,知道小偷来,业主还不早报警了吗。这样看来,业主也不会涉嫌过失犯罪。

二、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后果,叫做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损害后果,叫做意外事件。

题主所提业主的行为就是在家里放了一瓶酒,这个行为与小偷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之所以扯上点了关系,是因为小偷的盗窃行为所致,而不是业主的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

所以,小偷的死亡定性为意外事件为妥。


郭广吉律师

就先问一句:这个房子死人了,成了凶宅,房主的损失谁来赔?原本二百万的房子,现在成“凶宅”了,谁来赔偿?我们不首先思考房主因此受到的巨大损失,反而顾虑起了‘要不要承担责任’,这是不是悲哀?这才是我们最值得反思的。



前一段有“小偷偷东西,被业主家的狗咬死了,又有因房主家地滑,摔死了,现在又来个了,业主家喝酒,喝死了”,这业主都快成为“高危职业了”



小偷偷东西还有理有据了,业主的权益反而没有人关心了,房主好不容易花一辈子的艰辛赚来的钱,买了个房子,好嘛,你偷东西,喝人家的酒,死了,房子一下子成‘凶宅了’房价降一半,你说房主一家人怎么住?怎么过呀,还要担心给补偿,这“碰瓷”都追家里来了?



地滑的摔死后,所有房主家都贴上了“致小偷,小心地滑,后果自负”;这回是不是还得贴上:家里酒真假不知,请谨慎饮用,后果自负。房主也是操碎了心了。


我们的财产是不是有保护权,是优先思考好人的财产损失,还是为坏人的恶意入室,可能引发入室抢劫或更严重的事而开脱?我们好人怕了,这才是关键,越想越可叹。



问这个问题的你是“职业”吗?还说什么:“应该是法律的擦边球,房主会说这酒,我也不知道是假酒”,这是不多么的可恶的无知人才能说出这种混话?


你家房子愿意成‘凶宅’吗?你家人愿意天天住在“凶宅”里吗?没什么可说的,死的就该死……。活着的,继续忍着过吧……




孙洪鹤

苹果耗子来回答此问题。

小偷真是一个高危职业,偷东西时有被业主家狗咬死的,有地板太滑摔死的,有煤气泄漏熏死的,甚至还有偷喝业主家的假酒被毒死的,可谓是“花样作死”~

那么,问题来了,偷东西罪不至死,小偷喝了假酒死亡,应当谁承担责任?

首先,小偷自己应当承担责任,且其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这位小偷真是作死,手脚不干净也就罢了,嘴也不老实。俗话说的好“病从口入,祸从口出”,别人家的酒怎么能随便入口。这下可好,东西没偷成,还搭上了一条性命。

其次,假酒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某种意义上,小偷救了业主一命,若不是其“以身试酒”,就该轮到业主嗝屁了。无论是谁喝的假酒,假酒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违法甚至犯罪的责任;销售者不知情可能免责,但通常会先承担责任,再由其追究生产者的责任。

在刑法层面,假酒致人死亡可能构成《刑法》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责任人将被判处最高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会被并处罚金。

在民法层面,生产销售假酒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将被处以“退一罚十”,若假酒造成人身伤害的,还需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再次,业主是否需要就小偷死亡担责呢?

反过来想想,若业主要担责,意味着,谁TM还敢买瓶酒放在家里?或者,买了酒得先“以身试酒”,确保万一小偷来喝不会出问题。

言归正传,业主不可能预见小偷来自己家偷东西,更不可能预见小偷这么不职业,偷东西的时候还会顺便喝酒,因此业主对小偷的死亡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故意;而客观上,业主也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小偷生命权的行为,所以

业主对小偷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我是资深法律顾问、顶级吃货、新手奶爸的苹果耗子,交流法律问题,请点击关注我~

苹果耗子

小偷偷东西,把业主家的酒喝了...结果呢这酒刚好是一瓶假酒,小偷没控制住多喝了点,不小心喝死了..这个算不算业主的责任?

要我说小偷来偷东西,本就是违法的事,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自己死了业主都不用担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小偷意外死亡业主是不是真的没责任?

在说这事之前咱先给各位讲个案例

小偷去某住宅偷东西,翻过院墙被主人养的藏獒给咬死了,最后这狗主人还是要赔偿小偷家人一笔费用、丧葬费、小偷老人赡养费已经抚养小孩的费用..

法院判决依据:小偷的死与藏獒有直接因果关系,主人养藏獒的目的就是看家护院,对抵抗外来非法入侵有间接故意,把小偷咬死属于防卫过当。

不过题主这个喝假酒应该不算在内

  • 1、主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是假酒。

  • 2、小偷自己喝的,并没有人强迫他。

  • 3、不能处处包庇小偷..让他们越来越猖狂。

我发现一个问题,现在小偷来你家偷东西,你还要小心点伺候着。

不能吓到他,不然他摔倒了或跳楼了出了事你要负责的。

还要期望他偷了东西出门的时候平平安安,千万别出事,因为出了事也要负责。

所以以后家里来了小偷记得酒要买真酒、烟要买好烟,别吓他。


草根大熊

不请自来,主要是这个问题有点短路,如此好忽悠的小偷,哪还敢去做小偷。

表面上看起来问题成立,没矛盾,可仔细想,完全经不起推敲,请看分析:


第一种可能:

小偷看见了业主家里有好酒,专程去偷酒,在这一过程中,他是不会在业主家喝的,要么就是偷回家里,慢慢喝,慢慢死。要么就是拿到二手市场卖给达官贵人,把他们喝死。


第二种可能:

小偷到业主家偷盗财物,发现业主家里有酒,但又不是什么好酒,偷走还不够力气钱。可是有点贪杯的小偷控制不住酒香的吸引,抱起酒坛就喝,喝得酩酊大醉,无法逃跑,结果被业主捉个现形。


第三种可能:

业主家的就算是假酒,被小偷喝了,也不至于马上死在业主家里。因为假酒并不是毒药,只是酒精含量和成份不同,哪里喝一次就会死亡,这样哪个人还敢假酒。所以要死也是慢慢酒精中毒,引起其他并发症死亡。除非小偷有不能喝酒的疾病,自己又不清楚,才可能发生这种现象。


小偷没死哪来赔偿,所以问题不成立。就算死了也不会赔偿,房子是自己的私人场所,没有允许任何个人禁止入内。遇到没有同情心的业主,最少也要小偷家属请先生对房子进行打理,再才入住。


最后,这样的短路问题,在我提交回答时,居然加上我有328人回答,197人收藏,累计阅读量几百万。大家如此智商,怪不得小偷会屡屡得成。


欢农

首先说明这个小偷估计是最悲催的小偷,同时也是一名酒鬼!再说,这业主当然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谁家愿意收藏假酒,还不是不知道这瓶酒是假的吗。要知道是假酒,估计早扔了。估计藏家有两种心态,一种是你活该,偷了我的酒还没找你算账呢,罪有应得!另一种是幸亏被小偷偷喝了,要是自己喝了或者在家招待客人了,那最后受伤害的是自己,甚至家人亲朋好友,感谢小偷!


至于藏家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原因

第一,藏家并不知道收藏是假酒。至于酒的来历,究竟是自己购买还是别人赠送,藏家当然心理最清楚。只不过,他直到酒被偷了并且被喝了致死了,才知道是假酒。他本人也应该是受害者,只不过自己的受害还没有造成后果。

第二,藏家没有主观故意致他人死亡。藏家的酒是放在自己家中被小偷偷走的,既然是偷盗行为,那只能由小偷对偷盗行为和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小偷大量饮用假酒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我的天,这名小偷应该是名副其实的酒鬼,是典型的见到"好酒"不要命的那种。居然能一口气喝了一瓶白酒,就算不是假酒,也会醉的差不多啊。这智商和酒量确实不敢恭维,但胆量确实可以。

第四,藏家也可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如果是从市场购买,藏家可以凭借购物小票或发票等相关证据,追究商家和生产厂家的相关法律责任。或者,也可以根据酒的购买价格和收藏价值,来追究小偷的相关法律责任。当然,毕竟已经造成小偷死亡,一般不会去追究。

■最后提醒大家,购酒一定要到正规市场,不义之酒一定不要喝!


章医办小秘书

观点:业主无责,但是这种“司考题”讨论意义不大,毕竟并不贴合实际生活。

首先负责任,无非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是无论哪一种责任,其前提是业主存在过错,才能成立,否则的话难以要求业主承担任何责任。毕竟这种案件背后牵扯到小偷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盗窃的事实,本身小偷侵犯法益在先,谁也没有义务为小偷盗窃的物品安全性提供保障。

刑事责任:

刑事犯罪案件当中,分为两种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结合题目的说法来看,显然那一瓶假酒业主会说自己并不知情,而且也并没有证据能证明业主知情的情况下,这种假酒的风险本身如果小偷不进入失主家中实施盗窃行为的话,根本不可能会面对这种风险,而是以为盗窃之后将风险自愿加于自己身上,这一点来说,失主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主观故意犯罪的目的。

所以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说,这个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据此参照对比的话可以知道,小偷死亡确实是危害结果,而且也确实与假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主要问题是失主是否存在过错?

笔者认为失主不存在过错,首先小偷侵入失主的房屋已经首先侵害了失主的权益,其次盗窃的酒虽然是假酒,但是毕竟也是有价值的,所以相反这一点来说,小偷还是侵害了失主的权益。失主即使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也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假酒的摆放处在自己的家中,按照常理来说,即使有风险也仅仅是失主本人及其家人有风险,这种风险本身与小偷之间并不存在关联性,故而失主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小偷的家属可以考虑要求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人承担责任。


麋鹿说法

这个挺像我参加司法考试的题目,答案当然是不需要负责任的,下面我来论证一下。

无论是要业主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前提都是要业主主观上有过错

我们先来看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有了,就是小偷死亡,这个就属于法律上的损害结果。

再次,我们来看业主有没有给过错。当然没有过错,先不说业主并不清楚这瓶是假酒,即使业主知道,把假酒放在自己的家是没有任何过错的,而且还是晚上封闭的空间里,就更谈不上过错了,而小偷自己入户盗窃,偷了假酒喝而死亡,这个就是自作孽不可活了,与业主无关。

那业主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假酒害死人承担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业主明知道这瓶是假酒,可能会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原本是打算把它扔掉的,结果家里来了客人,他没来得及把酒放好,导致客人误饮,结果客人发生了伤亡,这个时候业主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最后让大家来讨论一下,如果小偷的家属起诉生产假酒的厂家,要求他们赔偿,你们认为厂家需不需要赔偿呢?


李钦宇

回答本问题之前,首先说明该问题应是假设出现的一种行为,目前还没有发生一起,小偷喝业主家所谓假酒致其死亡的真实新闻事件。

但是小偷潜入业主家,喝了人家的好酒,还对酒质进行评头论足,这样的奇葩事件,还就真实发生过。就在今年春节前夕的1月31日,成都市金堂县一位半年多没有回家的业主,突然回家竟然将小偷堵在了家中,后经警方审讯得知,该窃贼已经潜伏住进此业主家中10天,喝光了业主家里价值7000多元的红酒和一瓶洋酒。尤其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小偷竟然在审讯期间品评其洋酒来,说口感不行,不好喝云云。



酒被喝,虽然不满意,但没有致死。可为什么题主会联想到家中假酒被偷喝,而且出了人命,看似探讨法律专业知识话题,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是又一次将“脏水”,泼向了“无辜”的“弱势群体”业主。



为什么说业主,是无辜的弱势群体呢?因为近几年来,在自媒体问答类题目中,屡屡冒出与本问题类似的问题。要么是小偷潜入业主家滑倒摔死,业主该负什么责任?要么是小偷在业主家被业主家的看家狗咬死,业主要负什么责任?今天又是小偷喝业主家假酒死亡,业主要负什么责任?



你说你烦不烦?人家业主冤不冤啊?真正的躺着也中枪,凭什么啊?梁上君子,不请自来。人家假酒不假酒的,是请你喝的?还是专门投的毒饵?很明显都不是,人家还需要负什么责任?业主家地板太滑,如果非要追究责任,是不是应该写个提示语放在客厅:地板太滑,小偷滑倒,死亡自负!还有被看家护院的汪汪们咬死,它们是尽职尽责,应该嘉奖几根骨头才对。不至于反而要对它们进行责罚和批评,说什么:来家就是客,应该客气礼貌,怎么可以如此鲁莽?而且下口这么重,真是的!你说这样这样荒唐不荒唐啊?



所以我送给牵涉其中广大无辜业主五个字:无过,不担责!也送给这些可恶的奇葩的倒霉蛋窃贼五个字:活该,自作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