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如皋港商標駁回複審案”看地名能否作為商標使用

在“2017年商標評審典型案例”中,“如皋港商標駁回複審案”作為典型案例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代表意義,那就是,地名能否在商標中使用。

一、基本案情

第18402099號如皋港商標由江蘇如皋港集團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於2015年11月20日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9類“運輸、碼頭裝卸、集裝箱出租”等服務上。隨後商標局以申請商標中如皋是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為由駁回其註冊申請。2016年9月8日,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上述駁回決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

由“如皋港商標駁回複審案”看地名能否作為商標使用

二、決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由文字如皋港構成,整體已形成區別於行政區劃名稱的其他含義,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申請商標通過其在“運輸、碼頭裝卸、倉庫貯存”等服務上的使用已具備表示服務來源的作用,可以准予初步審定。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本條中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包括縣級的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及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是指地名作為詞語具有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於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而在整體上具有強於地名含義的其他含義的,也可以作為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的例外情形進行審查。

本案中,申請商標由縣級以上區劃名稱如皋及港字構成,整體指代位於江蘇省如皋市的港口名稱,與地名如皋已形成一定區別。根據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可知,如皋港已被政府部門文件確認,在“運輸、碼頭裝卸、物流運輸、倉庫貯存”等服務上經使用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且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係,具備表示服務來源的作用。故,申請商標可以准予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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