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化州:你必须知道的高考那些事儿

高考虽非“一考定终身”,但也绝不可儿戏!每年高考前后,作弊事件层出不穷。根据2015年11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有高考作弊、替考等行为,严重者将入刑!

茂名化州:你必须知道的高考那些事儿

茂名化州:你必须知道的高考那些事儿

“考上重点本科给8万!”

茂名化州:你必须知道的高考那些事儿

被告人:张某

罪名:代替考试罪

“考上普通本科给4万元,考上重点本科给8万元”,在这样的诱惑面前,“枪手”张某决定铤而走险。2016年6月7日,张某在长春市第四十八中学考点代考,上午考语文,他蒙混过关。下午考数学时,张某被监考老师当场抓获并带到公安机关。2016年11月,宽城区法院作出判决,综合考虑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坦白情节,判决其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

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均相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对“代替考试罪”进行了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茂名化州:你必须知道的高考那些事儿

茂名化州:你必须知道的高考那些事儿

工会主席: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茂名化州:你必须知道的高考那些事儿

被告人:

王某、朱某等

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

案发时王某系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的工会主席,由于其儿子学习成绩不好,遂谋划找人在高考期间代考。高考前,王某找另一被告人朱某帮忙并支付20万元替考费,朱某通过蔡某、陈某联系“枪手”张某代替考试。案发后,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拘。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投案自首等情节,判决王某、朱某等4名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免予刑事处罚;20万元“替考费”予以没收。

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茂名化州:你必须知道的高考那些事儿

茂名化州:你必须知道的高考那些事儿

非法提供答案:广告贴在学校厕所

茂名化州:你必须知道的高考那些事儿

被告人:

孙某

罪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2014年4月,孙某印发为高考提供答案的小广告,在青海省乐都县第一中学的男厕所张贴。回到兰州后,他从网上购买了2套发射器和二十个接收器的作弊设备。当年5月,他向6名准备购买答案的乐都县考生及家长出售作弊器材,每人收取3000元“设备费”。

2014年6月高考期间,孙某在兰州通过QQ群向乐都县的考生家长,发送语文、数学、理科综合、英语等科目的部分试题答案,再由家长通过作弊器材向考场内的考生传送答案。孙某在此过程中,向5名家长收取费用共3.2万元。

2014年11月,七里河区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新刑法实施之前,考试作弊入刑的案件,大多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性量刑。

一审判决后,孙某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2016年3月七里河区法院重新作出判决时,新刑法已经施行。法院依法变更孙某罪名,认为孙某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根据刑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茂名化州:你必须知道的高考那些事儿

茂名化州:你必须知道的高考那些事儿

高科技作弊,终究难逃法网

茂名化州:你必须知道的高考那些事儿

被告人:

冉某

罪名: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013和2014年,被告人冉某为前来德江县实施高考舞弊的王某等人进行舞弊器材接收、作案踩点等事宜,并介绍多名考生,以500元至3000元的价格购买舞弊器材;考生考上二本或一本后,再加收人每人3200元至18000元的费用。两年间,冉某从中牟利5万元。

2014年6月7日,冉某与王某等人在德江一中考点发送高考答案时被发现,冉某被抓,王某等人逃逸,用于发送高考答案的电脑、传输终端等器材公安机关扣押。

2015年9月,被告人冉某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刑法多次修改后仍沿用的罪名。目前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