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时间段在公司被砸伤,那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案情:

李某应聘到一家生产家具的企业,从事资料员的工作。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是早上8∶30—12∶00,下午14∶00—18∶00,中午12∶00—14∶00休息。一天,李某中午12∶30在木工车间看手机,同事的小孩玩耍时不慎将木门推倒,砸伤了李某。后李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不属于工伤。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非工作时间段在公司被砸伤,那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分析:

李某认为,自己是在单位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出,首先,李某受伤的时间是在中午休息时间,其受伤的地点是在木工车间,不是在李某工作的资料室,受伤的原因是同事的小孩玩耍时,不慎将木门推倒,也不是工作原因,其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次,李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前,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而受到的事故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非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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