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兄弟“霸佔”50多畝土地9年

按照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部署,今年6月,海南法院開展為期3個月的“夏季風暴”執行行動,集中清理一批涉黨政機關、涉民生以及久拖未結的“骨頭案”等。

6月4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打響該院“夏季風暴”第一槍,執結一起排除妨害案,清理涉案土地上附著物,將被樂東5兄弟佔用長達9年的土地返還給申請執行人。

5兄弟“霸佔”50多畝土地9年

挖掘機清除地面附著物

審判:五兄弟被判返還土地

這是一起排除妨害案。2004年2月3日,中國全國供銷總社中佳經貿公司將位於樂東千家鎮3000多畝基地的經營管理權移交給海南省供銷社屬下的海南省隆盛達供銷發展有限公司。由此,隆盛達供銷公司與中佳經貿公司簽訂了《樂東基地移交合同》,由隆盛達供銷公司接管後繼續開發、經營基地。2009年底,容某川等兄弟5人在隆盛達公司收完第一輪木瓜後,在該基地中的51.93畝土地上種植木薯44.93畝,檳榔苗7畝,從2009年底一直使用。雙方經多次交涉未果,產生糾紛。

同年12月26日,樂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並於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樂民初字第8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容某川等5人應停止一切侵害申請執行人隆盛達公司承包該地經營權行為,應返還該土地。

容某川等人沒有上訴,一審判決生效之後,仍繼續使用該地,並繼續種植芒果。期間,容某川等5人曾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審的民事判決,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容某川等5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佐證,駁回其再審申請。

調解:法院多次調解未能和解

(2014)樂民初字第83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效力,但容某川、容某山等人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隆盛達公司遂向樂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7年10月17日,樂東法院依法向容某川、容某山等兄弟5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相關執行材料,責令5名被執行人限期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5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

2017年12月12日,樂東法院向樂東林業局申請辦理涉案地上附屬物的採伐許可證。在申請採伐林業證期間,案件承辦法官考慮到涉案土地上附著物是被執行人多年的投入所得,如果強制採伐對被執行人造成巨大損失,所以多次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執行和解。經執行法官多次做工作,申請人海南省隆盛達供銷發展有限公司同意對涉案地上的附屬物進行補償,一次性支付25萬元給5名被執行人,但被執行人容某川等5人均表示不同意申請執行人的補償方案,要求申請執行人一次性補償180萬元。

由於雙方提出的和解方案相差較大,無法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執行:清理樹苗返還涉案土地

在現場勘測、定位土地座標,繪製涉案土地宗地圖之後,永益村委會加蓋公章對宗地圖進行了確認。

由於需樂東縣林業局頒發的林木採伐許可證才能對地上附屬物進行強制清除,所以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無法執行完畢,案件承辦法官特申請延長該案的執行期限90天。樂東縣林業局於2018年5月10日正式受理該案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業務,並於當天頒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5月23日,樂東法院向社會公眾張貼本案強制執行的公告,並於2018年5月25日將該公告送達該被執行人容某川、容某山等5人,再次責令5名被執行人於2018年5月29日前主動清除涉案地上的附著物,5名被執行人仍不履行。

說法:被執行人有義務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樂東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潘海表示,被執行人對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內容有履行義務的,應及時履行,若拒不履行且有規避及抗拒執行等行為的,法院可根據不同情況對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是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決勝之年,按照上級法院要求和部署,樂東法院以規範化為抓手,形成團隊化、集約化的工作模式,積極開展多種執行專項活動,執行質效明顯提升。截至今年6月4日,樂東法院受理執行實施類案件401宗,結案143宗。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實際執結率目前100%,同比上升50%,實際執行到位標的額1010.5188萬元,實際執行到位率65%,同比上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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