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碰上“合伙企业”就不免税了!

案例描述

2017年2月,A公司与王某、张某共同出资10,000.00万元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山西鑫鑫投资中心(以下简称“鑫鑫投资”,分别占股40%、30%、30%)。鑫鑫投资2017年4月出资4000万元投资到天津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8年3月鑫鑫投资从吉祥公司分回股息1200万元。鑫鑫投资分给A公司这部分投资收益480万元。A公司从鑫鑫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480万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息”碰上“合伙企业”就不免税了!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所得税。

在该案例中由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应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计算缴纳所得税。A公司是以法人身份投资鑫鑫投资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A公司取得480万元股息是否能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案例中,A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480万元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万元(=480*25%)。

案例延伸

若A公司分得合伙企业经营所得200万元,这部分所得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是因为该所得已经在被投资企业交过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税率差,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而规定免税。而A公司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并未交过企业所得税,因此,谈不到免税的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前提条件。

因此,居民企业从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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