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碰上“合夥企業”就不免稅了!

案例描述

2017年2月,A公司與王某、張某共同出資10,000.00萬元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山西鑫鑫投資中心(以下簡稱“鑫鑫投資”,分別佔股40%、30%、30%)。鑫鑫投資2017年4月出資4000萬元投資到天津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公司”),2018年3月鑫鑫投資從吉祥公司分回股息1200萬元。鑫鑫投資分給A公司這部分投資收益480萬元。A公司從鑫鑫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480萬元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息”碰上“合夥企業”就不免稅了!

案例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所得稅。

在該案例中由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應該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股息計算繳納所得稅。A公司是以法人身份投資鑫鑫投資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那麼,A公司取得480萬元股息是否能享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案例中,A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所得480萬元不屬於直接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屬於免稅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20萬元(=480*25%)。

案例延伸

若A公司分得合夥企業經營所得200萬元,這部分所得能否享受免稅優惠?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是因為該所得已經在被投資企業交過企業所得稅,也不存在稅率差,為了避免重複徵稅而規定免稅。而A公司從合夥企業分得的所得並未交過企業所得稅,因此,談不到免稅的問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的前提條件。

因此,居民企業從投資合夥企業取得的利潤分配,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享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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