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第九章 税额抵免和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   第九章  税额抵免和纳税调整

1.缓解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1)免税法:完全免税

(2)扣除法:将已纳税款作为费用扣除

(3)减免法:按较低税率征税

(4)抵免法:全额抵免;限额抵免——不超过外国所得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我国采用,可结转5年)。

2.纳税调整

(1)关联交易:独立交易原则,否则可以按照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评估方法和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等方法进行调整。

(2)受控外国企业:在避税地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

(3)一般反避税

(4)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一般向前追溯3年,特殊可追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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