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中的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區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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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區別

1.是否存在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不同

(1)遺囑繼承中,被繼承人(即遺囑人)生前對自己的個人財產在身後以後給誰的處分行為。

(2)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對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在身後以後給誰沒有處分的意思,完全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2.在適用上的差異有:

(1)關於遺囑的適用

①如果有遺囑,遺囑優先;②公證遺囑優先於非公證遺囑;③後公證遺囑優先於先公證的遺囑;④如果無公證遺囑,後立遺囑效力優先於先立遺囑。

(2)關於法定繼承的適用

①在沒有立遺囑時,適用法定繼承;②無效遺囑涉及的遺產,適用法

定繼承;③遺囑沒有涉及到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3.繼承人範圍不同

(1)遺囑繼承,被繼承人(即遺囑人)有權指定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產,被繼承人(即遺囑人)可在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間自由選擇繼承人。

(2)法定繼承,是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利。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法律同時規定,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享有第一順序的繼承權利。

關於有遺囑如何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問題:

1.遺囑繼承人可以通過訴訟繼承遺產。將其他所有繼承人列為被告,以遺囑繼承糾紛為案由,主張按照遺囑繼承遺產。

2.遺囑繼承人如果自行辦理遺囑繼承,應當按照房產部門的要求辦理。因為房管部門對於遺囑只進行形式審查,需要讓所有繼承人到場確認,如果有異議,就需要訴訟解決。


大樹說法

這個問題在我國沒有可以討論的,遺囑繼承絕對優先

有遺囑的,就按照遺囑進行遺產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一個國家繼承製度的先進性,最關鍵的在於,怎麼平衡被繼承人自我處分財產的自由和法律出於社會基本道德觀念進行干涉之間的平衡

舉個例子,一個富翁留下遺囑,所有財產都歸小三所有,在他死亡的時候,他的老婆是全職太太,沒有收入,兩個孩子都未成年,他們面臨的現實是:一無所有,生無所依。

這個時候,如果承認富翁有處分自己遺產的絕對自由,那麼毫無疑問,是違法整個社會的道德觀念的。

咱們國家的繼承法,對這個問題的處理只有一種模式:對沒有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須留下一定的遺產份額。那麼上面那個例子裡,妻子有勞動能力,不屬於這個範圍之內。

可以說,這種對遺囑的限制,是非常小的。

但是,咱們國家規定了公訴良俗原則。有的法院曾以該原則,否認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情人的合法性,認定遺囑無效。

套用公訴良俗這個大帽子,對遺囑的限制又是無限大。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咱們國家的繼承製度,是存在衝突和混亂的。

介紹一些國外對遺囑限制的好辦法,期待我國繼承法修改的時候,能夠創設中國特色的先進繼承製度

1、美國規定,死者配偶有一定比例的遺產選擇權,婚姻存續時間越長,這個比例越高。也就是說,死者的配偶,可以在遺囑和遺產選擇中二選一。如果覺得遺囑中留給自己遺產太少,則可以按照遺產選擇進行繼承。比如結婚十年,配偶擁有遺產20%的選擇權,如果遺囑中留給自己的少於這個比例,則可以選擇按照20%來繼承。


2、預留份制度

大陸法系國家重要的繼承製度設計。

一個人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預留一定比例的遺產。這個範圍之外的遺產,自己才能隨意處分。這是對遺囑自由進行法律干涉的一個比較好的制度。

法律允許你為愛瘋狂,不管不顧,把財產全留給小三,但在此之前,先按照法律規定,把該留的留下,剩下的,愛怎麼折騰怎麼折騰。


三句不離法的懷埠

看描述的話,就是被繼承的雙方父母都在被繼承人去世前去世,按照法定第一繼承順序的話,就只剩下兒女,假設被繼承人不存在任何債務糾紛,遺產就只有產權明確的房子。

先來說一下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區別吧:

一、法定繼承是指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遺囑繼承是指按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所進行的繼承。法定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範圍、順序來進行的;而遺囑繼承則是按財產所有人生前的意思來繼承的。

二、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根據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和贍養扶養情況來確定的;遺囑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財產所有人在遺囑中確定的。

三、遺囑繼承人必須是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而法定繼承人不一定都是遺囑繼承人。因為在遺囑繼承中,根據財產所有人的生前意願,遺囑繼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繼承人能夠繼承遺產,這要取決於遺囑的內容。

四、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也就是說,對公民個人遺產的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按法定繼承。

以上就是區別,下面在回答那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就很簡單了,國家職能部門對於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情況不瞭解,必須做到萬無一失,如果因為職能部門的失誤,造成其他繼承人財產損失的,是需要賠償的(這個有過先例)。

第二個問題,首先房管中心對存有疑慮的沒有責任去調查啊,如果都去調查的話,房管中心得亂成啥樣子。就好比,銀行不會主動去調查儲戶是否在世一樣。繼承人要過戶房產,那就拿出所需的材料就可以。其次,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流程差不多,是因為有遺囑只是明確了房產歸誰繼承,遺囑自身不具備執行功能。假如沒有遺囑,那被參與繼承的人就多了,法律上操作起來費時費力,還不一定可以順利繼承。

第三個問題,不需要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同意,因為不涉及到代位繼承,又有遺囑明確,第一順序繼承人還在,剩下的就是準備好各種材料去辦理。


財富傳承管理師

根據本案所述,這裡麵包含著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一是繼承法律關係,二是不動產取得後財產所有權行政登記的法律關係。

一、繼承法中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也就是在有被繼承人遺囑的情況下按照遺囑繼承遺產,也就排除了法定繼承,其背後的法律依據是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據為我國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產繼承僅限於繼承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內部性,對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尤其是不動產。

二、遺產所有權變更

依照我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雖然繼承人事實上取得了遺產的所有權,但在不動產中心的登記檔案中仍屬於被繼承人所有,這時候就要發生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而依照我國物權法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遺產要發生不動產所有權變更需要提供相應的材料證明理在其中,有法可依。

綜上所述,只要明白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一是民事領域的繼承關係一個是行政登記的行政關係,就無可厚非的了。


法律青鳥

看到題幹後,感覺對於有關法律規定交代的很清楚。但交代的人稱關係有些不太明確。幾番分析,案件關係人可能涉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及本人。題中這些人的關係其實也是一般很難敘述清楚的,因為,無論輩分,只要相互有繼承關係的人,都可以相互稱為繼承人和被繼承人。

題幹敘述,房管部門要求提供一些證明覺得過分,我考慮後認為房管部門是否有這些考慮,題幹說的被繼承人可能指父母輩,說祖父母外祖父母輩已經死亡多年,在此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還有其他子女?也就是與父母同輩的子女。

如果有的話,那麼這裡的“被繼承人”就有可能處理了他不能處分的財產,即使是自書遺囑。另外,自書遺囑是否合法有效?第三,繼承人一共幾人?

以上是我按照題幹揣摩的問題答案,不妥之處,敬請指正!也望各位同仁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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