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變保單 銀、保均受重罰 銀保監會將懲防並舉規範保險銷售行為

2016年12月,家住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的王某帶著500萬元到銀行存款,卻被自稱銀行工作人員的保險推銷員和支行行長聯合欺騙,購買了一份100週歲後才能取回的保單。發現被騙後,王某向公安局報案,向監管部門投訴,找銀行行長討說法,跟保險公司談判協商,甚至以命維權,最終拿回了本金和利息。

中國銀保監會6月6日在其官網發佈消息,已嚴肅查處了這起保險銷售誤導的典型案例,責令相關銀行和保險公司整改,停止銀行代理保險新業務1年並處保險公司60萬元罰款,處銀行30萬元罰款,對相關銀行和保險公司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3萬-5萬元罰款。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銀保監會對這起案例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從重進行處罰,將懲防並舉,注重預防,嚴厲查處各類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繼續加大對保險銷售誤導行為的治理力度。

監管嚴懲銷售誤導事件原委

事情的起源為,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冒充銀行工作人員欺騙消費者購買保險。

2016年12月,消費者王某攜帶500萬元拆遷款前往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辦理存款,在該網點自稱為銀行工作人員的陽光人壽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銷售人員的誤導下購買了陽光人壽的分紅型保險產品,且該網點支行行長隱瞞保險公司銷售人員身份,告之客戶該產品為銀行理財產品。

2018年1月,王某赴銀行取款,才發現被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欺騙,持有該保單將延遲到100週歲才能取回本金,如提前退保,本金利息均損失較大。

調查發現,陽光人壽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在銷售該保險產品時所宣稱的保險期間和年化收益率等內容與保險合同規定嚴重不符,欺騙投保人;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允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王某君駐點銷售、參與銀行代理保險銷售工作和“雙錄”工作,違反了相關監管法律法規。

由於違反相關規定,經內蒙古保監局調查後,陽光人壽返還了王某500萬元本金及當時工作人員誤導承諾的27.5萬元利息,並收回所有合同、協議等資料。

同時,針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銀保監會依法對責任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陽光人壽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改正、停止接受銀行代理新業務1年並處罰款60萬元;對陽光人壽內蒙古分公司總經理吳某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對總經理助理張某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對陽光人壽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李某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撤銷任職資格。責令中國銀行內蒙古分行改正,責令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地區所有機構停止接受代理保險新業務1年,責令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改正並處罰款30萬元;對中國銀行內蒙古分行副行長高某勝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對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副行長李某棟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對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行長楊某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將加大銷售誤導處罰力度

監管層近年來十分重視保險銷售誤導和銷售風險的監管工作。

近期,銀保監會進一步強化了對保險銷售誤導的查處懲戒力度。針對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問題和突出公司,組織開展“精準打擊行動”,從嚴整治、從快處理、從重問責,發揮警示和震懾作用;針對人身保險銷售、渠道、產品和非法經營等方面問題開展人身保險“治亂打非”專項整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整頓規範市場秩序,切實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

實際上早在2010年,原中國銀監會、原中國保監會就曾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可開展代理保險業務,但明確要求“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2012年,原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規定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誇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以銀行理財產品、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等欺騙行為。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從4個方面繼續加大對保險銷售誤導行為的治理力度。一是注重預防,通過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嚴格保險機構和人員的主體責任、督促保險機構加強從業人員合規培訓與誠信教育,加強對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保險營銷宣傳行為監管;二是通過完善保險公司服務評價、推進保險服務標準化建設、抓好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落實、研究制定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細則等,致力於從正面引導、反向倒逼、過程跟蹤3個角度督促保險公司提高服務質量,杜絕銷售誤導;三是通過適時公佈涉及消費者利益相關信息、督促保險公司公佈與消費者利益相關信息,不斷提高信息透明度;四是通過加強風險提示,揭示保險消費中的風險點,提示消費者相關注意事項,幫助保險消費者識別和防範銷售誤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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