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了就誣陷法官?雲南這位當事人為此付出了大代價!

“你偏袒對方,一定是拿了他們什麼好處!”法官常常會因為當事人的不理解而受到這樣的控訴。控訴歸控訴,真正地把這樣的控訴寫進上訴狀中的當事人卻不多。

不過,最近雲南省永善縣就出現了這樣一起案件:2018年5月18日,由於誹謗誣陷辦案法官,黃某被處以司法拘留10日,罰款3000元。這是該縣首例誹謗誣陷法官被處罰案。

敗訴了就誣陷法官?雲南這位當事人為此付出了大代價!

當事人黃某與原審被告黎某之妻黃某某系姐妹關係,1982年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戶時,全戶以母親胡某為戶主的六人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到土地,1983年黃某出嫁後戶口遷入丈夫戶籍地。2011年1月20日,黃某與姐姐黃某某、姐夫黎某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約定黃某將自己在原家庭的耕地、荒山的承包經營權以8000元的價格轉包給姐姐黃某某、姐夫黎某長期經營。2016年,因國家建設需要,徵收了黃某等人原家庭戶的土地,給予了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營業用房補助費。黃某認為上述補償補助費中其應分割30餘萬元,與黎某等人協商未果,訴至永善縣人民法院。

永善法院審理認為,黃某主張與被告黎某等人共有的土地已於2011年1月20日協議轉包給被告黎某等人經營,轉包協議合法有效,且黃某的戶籍已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不享有營業用房補助費,遂駁回黃某訴訟請求。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為引起二審法院的改判,黃某在上訴狀中宣稱辦案法官與原審被告黎某有親屬關係,並接受原審被告黎某等人吃請。

為審查一審法院辦理該案過程中的程序正當性及辦案法官的廉潔自律情況,二審法院紀檢監察部門高度重視,責成永善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就黃某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永善法院經大量調查核實確認,沒有發現辦案法官有違法違紀的行為,黃某舉報不實。

二審法院依法對該案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永善法院認為黃某誣陷辦案法官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 “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之規定,於2018年5月18日下發《決定書》對黃某處以司法拘留10日,罰款3000元的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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