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三人的法律依據彙總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患者因同一傷病在多個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受到損害,起訴部分或者全部就診的醫療機構的,應予受理。

患者起訴部分就診的醫療機構後,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他就診的醫療機構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應予准許。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

患者因缺陷醫療產品受到損害,起訴部分或者全部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醫療機構的,應予受理。

患者僅起訴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醫療機構中部分主體,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他主體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應予准許。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原告僅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遊經營者違約,旅遊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遊輔助服務者追加為第三人。

第五條

旅遊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遊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受讓人在對國有企業債務人的追索訴訟中,主張追加原國有銀行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紀要》發佈前已經終審或者根據《紀要》做出終審的,當事人根據《紀要》認為生效裁判存在錯誤而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六條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第二十八條

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後,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

第二十九條

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審理中追加第三人的函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經請字〔1990〕第4號關於廣東省潮州市旅遊產品服務部、廣東省潮州市金石供銷社訴湖南益陽市汽車運輸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 本案應當適用經國務院批准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該細則的制定符合《經濟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承運方免責事由的規定與《經濟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並無矛盾。

二、 本案作為託運人訴承運人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應將肇事車主郭瑞根列入第三人。

此復

7、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廣西百色右江民族貿易開發總公司與廣東順德縣上佳市鎮工業供銷公司購銷合同糾紛再審案是否追加第三人問題的電話答覆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經字(1989)第15號請示收悉。關於百色地區中級法院再審的廣西百色右江民族貿易開發總公司訴廣東順德縣上佳市鎮工業供銷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是否追加順德縣桂州營業所為本案第三人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案合同當事人雙方相互串通,以訂立購銷汽車合同為名,變相借款,其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被告依此合同取得的全部貨款應予全部退出。儘管該項款已被順德縣桂州營業所扣劃還貸,但並不因此免除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順德縣桂州營業所在不知情的前提上,將進入被告帳戶的該筆款項作為正常進款予以扣劃還貸,其行為並無不當,故,對所扣劃的全部款項不負有退賠的責任。因此,百色地區中級法院在再審中,不應列順德縣桂州營業所為本案第三人。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違反合同而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案件不宜追加合同鑑證機關為第三人的批覆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贛法民字第23號關於高家俊訴徐六林承攬加工合同糾紛案可否追加於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為第三人的請示收悉。

據所報材料述稱,高家俊的一艘52噸木殼機動船,於1985年6月在泰和縣永昌碼頭沉沒受損後,高家俊即與于都縣羅坳鄉農民徐六林簽訂了承攬改建該船舶的合同,並於同年8月8日,雙方到于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鑑證。雙方因履併合同發生糾紛。于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調查處理中發現徐六林既無營業執照,又無技術力量,但仍召集雙方修改合同,繼續履行合同。高家俊自行掌管現金開支,徐六林組織人員購料加工。由於雙方未能按合同履行而引起訴訟。經于都縣人民法院判決後,高家俊在上訴中,要求合同鑑證機關於都縣工商局承擔民事責任。你院對可否追加於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為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問題,向本院請示。

經研究認為,本案系承攬擴修船舶合同糾紛。由於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按照合同規定,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于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不宜追加為本案的第三人。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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