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周立波被无罪释放再说辛普森案 可能辛普森真是被冤枉的

前几天周立波持枪携毒的案子宣判了,无罪释放。原因竟然是周立波听不懂英语。原来是周立波在驾驶过程中,交警以为他开车打电话,实际上没有,要求他停车接受检查,于是查出了毒品和枪支。但在辩护时,周立波的律师声称周立波听不懂英语,当时并没有接受检查,因此,警方缴获的证据无效,周立波无罪释放。周立波这个事先不说,这个案子让很多人想起了二十多年前的辛普森案,据说与周立波的情况比较类似。都是证据确凿,但因为美国坚持程序公正,取证过程有问题改判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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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笔者翻阅了很多资料,发现辛普森案并不是像网上所说的“证据确凿”。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案子,有想详细了解的可以翻看任东来的《美国宪政里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辛普森生于1947年旧金山市的黑人家庭。他曾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锋。后来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娶了白人妻子妮可,婚后曾有家庭暴力,妻子妮可多次报警,后来两人也离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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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2日深夜11点50分,一对散步的夫妇心生在一座高级公寓楼前,发现了两具鲜血淋漓的尸体。随后警察到来,经初步调查,被害人一个是辛普森前妻妮可,另一个是25岁白人男子戈德曼。因为被害人是辛普森前妻,孩子还在二楼熟睡,警察就想先通知住宅距离案发现场4公里的辛普森。因为福尔曼警官曾上门处理过他们的家庭暴力案件,知道辛普森的地址。所以他带队另外三名警察前往辛普森公寓。

来到辛普森公寓按门铃却没人开门,福尔曼独自绕着公寓走了一圈,发现后门停着一辆越野车,驾驶员位置的门把手上有少量血迹,他们担心公寓内的人有危险,于是翻墙进入。这在美国是违法的,没有搜查许可证他们是不被允许进入公寓的。进入公寓后,里面有两个人,一个是辛普森的哥们,另一个是他第一任妻子的大女儿,辛普森不在公寓。他几个小时前乘飞机去了芝加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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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福尔曼开始搜查公寓内部,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黑色皮手套,这只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相配。发现血手套后,警方认为已有足够理由怀疑辛普森是凶杀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为凶杀案第二犯罪现场,正式向法官申请搜查许可证。在后来的搜查中,福尔曼在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它成为指控辛普森涉嫌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

可是,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福尔曼独自一人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给警方造成了涉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严重问题。

6月13日中午12点,当辛普森从芝加哥匆忙赶回洛杉矶时,警方请他到警署总部,澄清一些疑点,辛普森便随口答应了。在审问过程中,警察告诉辛普森警方在他的住宅内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辛普森当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样品,以便澄清真相。于是,警署的护士便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样品。按常规,为了防止血样凝固和变质,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样中添加了防腐剂。这时,警察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绷带扎住,且有肿胀迹象。辛普森解释说手指不知怎么的弄破了,对于弄破的具体时间他解释得含含糊糊、前后矛盾。征得辛普森 同意后,瓦纳特指挥摄影师将伤口拍摄下来。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时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虽已颁发搜查许可证,但尚未正式颁发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里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绝与警方合作,拒绝抽取血样和拍摄伤口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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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瓦纳特警长在得到辛普森的血样后并未将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遥的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瓦纳特那天手持血样在血迹遍地的凶杀现场遛达了三个小时之后,才将血样交给正在现场取样勘查的刑事检验员。在庭审时,面对辩方律师的质问,瓦纳特解释说,根据工作条例,所有证据必须先登记编号,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验室存档,而丹尼斯·冯正是负责登记编号的警员,所以他才携带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可是辩方死死抓住这个重大疑点大加渲染,辩方律师卡克伦把瓦纳特和福尔曼贬称为一对大骗子,使陪审团对警方涉嫌违法乱纪、栽赃陷害的疑虑大大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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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察觉到自己陷入麻烦中后,开始筹组“梦幻律师队”。其中就有康涅狄格州警政厅刑事化验室主任李昌钰博士出任专家证人——此公是美籍华裔刑事鉴识专家,以精湛、独特的刑事侦查与证据鉴识技术享誉国际警界,因屡破奇案被媒体誉为“当代福尔摩斯”。

在审理阶段,整个美国都在关注这件案子,开审前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辛普森是凶手,结果却大跌眼镜。首先这件案子没有人证,全是物证。

证据之一的袜子,首先袜子上的血迹就很奇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不符合常理,如果袜子是穿在脚上的,那么左右两侧的血迹不可能一样,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致。也就是说,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

其次,辩方专家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防腐剂。而人体血液中是不存在防腐剂的。

再次,案发现场打斗痕迹明显,凶手应该是浑身是血,但为什么在辛普森公寓里只有车门把手,手套和袜子有血,而门把手,灯具开关墙面走廊都没有。最后,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而这五滴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真实情况下不会发生,可能是伪造。另一处血痕,检方专家在检验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防腐剂。

另一项证据——血手套: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从案发到发现血手套,时间跨度在7小时以上,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那么,为何福尔曼一口咬定是湿的呢?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福尔曼在案发现场悄悄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警用证据保护袋中,再带到辛普森公寓,嫁祸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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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检方决定让辛普森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却没能将手套戴上。

在庭审最后阶段,辩方追问福尔曼是否是种族歧视者,福尔曼否认,但一位女剧作家曾采访过他,并有录音,录音中41次提到黑鬼一次,这是对黑人最侮辱的词汇,并且还口出狂言声称:“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在录音谈话中,福尔曼还明目张胆地吹嘘诬陷 无辜的经历,他说:“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楞说此人有盗窃嫌疑。”“我们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也 知道该怎么说。”

辩方律师声色俱厉,连续追问福尔曼:“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面对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竟然答复:“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也就是默认了。在总结陈词中,辩方律师指出,福尔曼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

也就是说,检方的那些证据,一是非法取得的,二是伪造的嫌疑巨大,所以辛普森最后被判无罪,福尔曼因伪造证据被判3年有期徒刑。

李昌钰:我会最先从死者身上查起。从照片上可以发现,死者妮可手背上有三个血手印,不过后来警方清理尸体的时候给洗掉了。这三个血手印太重要了,假如这是辛普森的,光这一个物证就够了。如果不是辛普森的,只要找出这三个血手印是谁的,这起案件就不会变得这麽複杂了。很重要的物证他们(指警方)没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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