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發生超過180天不能賠?精算君有話說

意外發生超過180天不能賠?精算君有話說

意外險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可謂是都市生活的居家旅行必備,因為產品短小精悍,價格宜人,也被外界譽為“人生第一份保單”。相信買過意外險的朋友,都對其中的“180天條款”不陌生,即保險公司只對意外事故發生後180天內因該事故造成的傷殘和身故負責。

為什麼會有180天條款?超過180天,意外險真的不賠了麼?實踐中,如果在意外事故發生的180天后身故,法院怎麼判?結合最近看到的一些案例,精算君今天和大家聊一聊。

一、為什麼會有180天條款

意外險中的180天條款,我想在廣大消費者眼裡,應該是一個“大坑”,但它又出現在市場上絕大部分意外險中,為什麼?保險公司故意挖的坑嗎?實則不然。

首先我們來看看意外險的“180天條款”: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公司承擔身故保險金給付責任。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傷殘評定標準》所列傷殘程度之一……保險公司承擔傷殘保險金給付責任”

為什麼會有“180天條款”,我們通過意外險的理賠,來看下合理性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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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的鑑定中,採取近因原則,即依據風險事故和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直接的因果關係,來確定保險責任。鑑定意外事故是不是發生傷殘、身故結果的“近因”就成為理賠的關鍵問題。

但是在鑑定近因的過程中,如果時間太長,使確定近因的困難性加大。距離事故發生的時間越長,情況越複雜,可能影響鑑定的因素就越多,取證就越困難。

例如截肢是因為交通事故還是因為患有糖尿病?是否得到正確的醫療救治?是否存在延遲就醫?是否有道德風險,故意拖至傷情更嚴重,甚至死亡時,才進行索賠?

因此,180天的限制,某種程度上,是為了避免其他因素對意外傷害因果關係鑑定的影響,保險公司可以做出正確的核賠決定,同時避免出現逆選擇的道德風險。而180天這個期限的選擇,也算是目前行業內的一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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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即使我們承認“180天條款”尚屬合理,但現實中,個案情況複雜,格式條款的侷限性,也會為之後理賠出現問題埋下伏筆,如果真的超過了180天,會出現什麼情況呢?

二、 超過180天怎麼辦?

精算君這裡將一份綜合意外險按保險責任進行拆分,分別看下,如果意外事故導致的後果延續時間超過180天,保險公司都怎麼處理?

1. 醫療責任

保險公司只對意外事故發生之後180天內,因意外事故就醫產生的費用進行賠償,180天后不承擔責任。這裡大家還需要注意兩點:

a.180天可以不受保險期間限制,比如意外險有效期最後一天出險,之後因為意外事故180天發生的住院費用仍然可以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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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產品規定不同,部分產品規定意外醫療責任的保障範圍為意外事故發生起90天內的醫療費用)

2. 傷殘責任

3. 身故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事故發生180天內因該意外事故死亡的,保險公司承擔意外身故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按照條款規定,超出180天的身故,保險公司就不承擔責任了,但其實,這並不是絕對的。可能會有以下兩種例外情況:

a.遭受意外事故,並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下落不明,法院宣告死亡,保險公司承擔意外身故保險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因意外事故失蹤,需要滿兩年,才能申請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程序所需的時間必然會超過180天期限,甚至會超過保險期間,但只要意外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宣告死亡的手續齊全,證據充分,在實踐中索賠也是會得到支持的。比如常見的因海難、空難導致的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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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過180天身故,有明確證據證明,身故確實由意外事故直接導致。

這種情況對於大多數消費者更具有指導意義,將是接下來討論的重點,超過180天身故,並不是一定不賠,聽精算君慢慢道來:

三、 超過180天身故賠不賠?

180天條款其實並非中國特有,相關時間限制規定最早可以追溯至1868年的美國,而中國立法借鑑最多的臺灣地區,也有著類似規定,但條款上相對更加全面,也更加人性化。

2006年,臺灣對《意外傷害保險示範條款》進行了修訂,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了但書:當超過180日致成死亡或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殘廢與該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該“因果關係論”,解決了以往180天條款的侷限問題,提高了條款的適用性,彌補了以往的180天條款可能有失公平的缺憾,也比較符合國際上的主流觀點。

雖然國內法律並未有此項規定,但實踐中,也有律師表示,意外事故超出180天身故的,訴至法院,法院也會對因果關係進行鑑定和考量。只要有明確證據,證明意外事故與身故之間的導致關係,索賠要求也是可以獲得法院支持的。

即使退一萬步講,即使缺乏相關法律支持,也缺少證據,保險公司也未必可以隨便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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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的180天條款免除了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且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應當無效,拒賠理由不成立,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梁某家人意外身故保險金。

國內確實出現過類似以條款無效、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判例,但個案不同的情況下,判決未必相同。總體上,在法律實踐中,法院普遍會對消費者有所傾斜,做出更有利消費者的判決。

保乎 · 小結

“180天條款”不僅在國內而且在歐美、臺灣等發達的保險市場都是普遍普遍存在的。它的確有可能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幫助保險公司免除了自己的責任,造成對消費者利益的傷害,如何規制這些免責條款,一直都是保險法中的重要課題。

不過在現實生活中,買了意外險的消費者也不用太過擔心,保存好證據,利用因果關係舉證,消費者還是可以通過法律維護自己應得權益的。法院也會對處於不利地位的普通消費者,做出適當傾斜,以此平衡雙方利益,在維護公平的基礎上,盡最大程度滿足消費者的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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