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魯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魯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銀投資”)擬以支付現金方式購買山東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鹽業資產(以下簡稱“本次交易”)。

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魯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汪安東先生和周建先生作為魯銀投資的獨立董事,參加了公司於2018年6月8日召開的九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閱了公司本次會議的議案及相關材料。現基於獨立判斷立場,就本次會議審議的關於公司本次交易的相關議案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本次交易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具備重大資產重組的實質條件。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對方山東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因此,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本次交易不構成關聯交易。

三、本次交易前,公司已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獨立運營的管理體制,做到業務獨立、資產獨立、財務獨立、人員獨立和機構獨立。本次交易方案的實施有利於優化公司財務狀況,增強公司抗風險能力與可持續經營能力,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四、本次重組交易對價將以標的資產在山東產權交易中心的掛牌底價為基礎,結合山東省國資委核准備案的標的評估價值和山東產權交易中心相關規則,最終交易價格將以在山東產權交易中心競買確定的最終價格為準。本次交易屬於市場化的併購行為,資產定價公允,交易安排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的評估機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從業資格,除正常的業務關係外,評估機構及經辦註冊評估師與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體無其他關聯關係,亦不存在現實的及預期的利益關係或衝突,具有獨立性。

六、同意《魯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購買預案》及其摘要。

七、本次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董事會在審議本次重大資產購買相關議案時,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八、《魯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購買預案》及其摘要就投資者需特別關注的風險作出了特別提示,我們提示投資者認真閱讀“重大風險提示”部分的全部內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及相應的投資風險,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九、鑑於本次重大資產購買相關的審計、評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本次董事會審議有關重大資產購買事項後暫不召開股東大會。本次重大資產購買標的資產的審計、評估工作完成後,需經公司再次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次重大資產購買事項。本次重大資產購買尚需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獨立董事:周 建 汪安東

2018年6月8日

魯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魯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擬以支付現金方式購買山東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鹽業資產。

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王詠梅女士作為魯銀投資獨立董事,基於獨立判斷立場,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未經終審和註冊會計師簽字的財務數據不能作為評估增值依據,獨立董事不能對此數據的真實性、客觀性負責。

獨立董事:王詠梅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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