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未按設計要求施工導致漏水,責無旁貸!

施工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导致漏水,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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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导致漏水,责无旁贷!施工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导致漏水,责无旁贷!

導語

地下車庫防水工程完工後,漏水嚴重,施工方曾進行過修補,後又再次出現滲漏。出現這樣的情況,誰應對此擔責呢?法院又將如何判決呢?

施工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导致漏水,责无旁贷!

某業主公司與某施工單位簽定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業主方將某民用建築的綜合樓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施工方承建,並約定質量標準為“合格”。

工程完工後業主方發現地下車庫漏水嚴重,施工方曾就地下車庫防水進行修補,但雨季時車庫仍出現了滲漏現象。業主方多次與施工方溝通,要求繼續修復,但施工方並未進行進一步處理,故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施工方承擔不能完工部分另行委派他人施工的費用,並支付延誤工期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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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業主方申請,法院委託北京市建築工程研究所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鑑定中心對該工程進行司法鑑定,鑑定內容為:地下工程漏水的原因,施工單位的滲漏修復方法是否可從根本上解決漏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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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中心技術人員在法院的安排下對現場進行了勘驗。勘驗中,業主方與施工方共同確認:地下工程防水設計為結構自防水混凝土加外包高分子塗膜防水層。工程的實際做法為:底板採用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材料內防水,牆面從地面上翻至1.0m處;外牆採用聚乙烯丙綸卷材外防水;頂板無防水。

現場可見地下車道和車庫主體結合部位的變形縫處有滲漏痕跡,勘驗時已採用“聚氨酯灌漿材料注漿、剛性防水材料封堵”的修補措施。地下車道頂板混凝土存在多條裂縫,裂縫處存在滲漏痕跡,頂板混凝土下表面已塗刷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材料進行修復,頂板上表面(迎水面)為停車場,存在多條裂縫,已採用“塗刷環氧樹脂+面層塗刷聚氨酯防水塗膜”的修補措施進行修復,現場勘驗時可見聚氨酯塗膜存在破損、與基層剝離的現象。

►►►►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鑑定中心認為:

1)地下工程實際做法不符合設計要求,地下工程未形成全包、連續、整體的防水體系,是地下工程滲漏水的主要原因。

2)地下車道頂板、變形縫滲漏部位已作修復處理,勘驗時未見滲漏,但根據修復的方法、材料判定,目前的修復處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地下工程滲漏水問題,原因如下:

①聚氨酯灌漿材料注漿,作為堵漏的一種手段是比較理想的,止水見效快,效果好。但是聚氨酯灌漿材料注進混凝土結構後遇水膨脹形成發泡體,堵塞混凝土裂縫和毛細管。發泡體經過一段時間後,經歷反覆乾溼交替會出現收縮,防水密封功能衰減,會使滲漏部位再次出現滲漏水現象。

②結構變形縫是為了滿足結構合理沉降和位移設置的,本工程在滲漏修復治理中將變形縫用剛性材料全部封閉,使變形縫失去了應有的變形功能,長時間作用下,變形縫部位的剛性修補存在被破壞的可能性,進而導致車庫再次出現滲漏水現象。

③地下車道頂板迎水面為停車場,裂縫採用不耐磨損的聚氨酯材料封堵、塗刷,勘驗時聚氨酯塗膜已存在破損、與基層剝離等現象。修復選用的材料不正確,短時間內可能起到防水作用,但使用壽命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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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鑑定意見,該防水工程質量問題是因施工方未按設計要求施工所導致,因此施工方應對工程質量問題承擔責任,判令如下:施工方支付業主方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需維修的費用賠償款;施工方支付業主逾期交工的違約金;施工方給付業主鑑定費用。

作者單位:北京市建築工程研究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鑑定中心

聯繫方式:010-68270675(該號只對司法服務,不對個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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