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煥晶二審宣判維持死刑,你們怎麼看?

兩個黃狸嗚翠柳

中國人常說“以德報怨”,認為這是聖人孔夫子傳下來的忠恕之道。如在抗戰結束後,蔣委長就用這個詞免了日本的戰爭賠款。

話雖好聽,閻錫山聽到後,卻當場怒吼道:“什麼以德報怨?他這是婦人之仁!”

實際上,我們的孔老夫子並非一味地主張“以德報怨”,他也同時主張“以直報怨”的。如擊殺少正卯,即沒有任何的猶豫。



西諺亦有云: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和以直報怨是一個意思。

所謂“君子報仇,十年不晚;不是不報,時候未到。”以怨報仇,也是一種美德,如最近崔永元對馮小剛、范冰冰、劉震雲一干人的猛射。

中國人常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善惡到頭終有報,此為天地正義、民心所向,不能也不必要求每個人都去做聖人,快意恩仇,又何嘗不是人生?

杭州保姆縱火犯莫煥晶近日被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原判。這很好,好得很。

事實上,殘忍的兇手進入死刑執行室之前通常會苦苦哀求讓自己再多活一天,但他們在殺害無辜時,卻從未聽取受害者的哀告。



現在這社會,好像誰都有話語權,誰都可以上網叨逼幾句。因此,也湧現出了一批所謂“廢死派”、一些動輒要求別人無原則、無底線、無條件寬容的“聖母婊”。

注:此婊不分男女。

不過在這裡,老金我也奉勸各位一句:打雷時要離這種東西遠一些,不然小心雷劈到自己。

天地有正氣,善惡必有報。這是人間正義的最起碼要求。



如果道歉有用,那還要法律幹什麼?如果殺人仍可活命,那死者何處喊冤?又有誰來撫慰受害者受傷的心?

我很欣賞,一些受害者家屬不要殺人犯的任何賠償——就要你的命。

也只有殘忍的施暴者死了,他們的心靈才能得到平靜。

這是正當的要求,我贊成,我欣賞。

對莫煥晶這個案子,我的表態如上。


坑爹史冊

首先,法律的事由法律來定,如果對結果不滿,可以推動修改法律。

莫煥晶案的社會影響很大,這會對判決產生一定的社會壓力,迫使司法人員不得不以更高的專業度來對待,如果只從法律層面看,局外人恐怕很難拿出更好的意見了。

其次,法律與社會意見之間如何博弈

在現代社會中,法律是維繫社會穩定的基礎,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律天然完善,隨著人類社會的變化,法律也要改變,也不能把法律當成絕對真理。所以,在尊重法律的同時,也要允許人們從倫理、邏輯、經濟等角度來批判法律,這種批判對法律不斷完善、不斷進步是有幫助的。

然而,社會批評應慎之又慎。

1、可能給具體判案造成壓力,妨礙司法公正。

2、用道德、社會輿論等替代專業司法。

其三,莫煥晶案最大問題在是否廢除死刑

是否廢除死刑,這是一個當下爭論非常激烈的話題。

主張死刑者認為,這樣可以震懾犯罪,同時安慰受害者。但應該看到,死刑存在也可能讓一些犯罪分子鋌而走險,引發惡性案件,此外用殺人來安慰受害者,恐怕不如心理救助、社會救助更有效。

死刑的關鍵點在於:誰有權殺死別人?

確實,殺人可以由專業行刑人員來代勞,所以大家不覺得自己有什麼精神負擔。但如果從“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角度看,則沒有人有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死刑恰恰觸犯了這個道德禁忌。當然,死刑執行人員在一個社會中的數量很少,少到可以忽略不計,可對於他們個體而言,該如何達成道德自洽呢?

這個爭論可能會長期維持下去。

從有用的角度看,死刑有成立的理由,但從倫理、情感、執行成本等角度看,死刑又不太成立。

也許,這個爭議我們這一代人是回答不了的。既然目前法律沒有廢死,則判莫煥晶死刑也屬合理。

其四,警惕眾意對司法的影響

莫煥晶案性質惡劣,社會反響很大,幾乎有“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之感。

然而,在具體執行層面,應該警惕這種情緒化,因為它可能讓我們看不到案件的細節,可能帶來冤假錯案,或罰非所當。

大家都覺得“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是一種道德訴求,但我們不能用道德替代法律。

個人當然也認為莫煥晶的行為惡劣,至少讓我很震驚,但我願意相信:我們都是人,決定彼此行為不同的關鍵還在於境遇,不同的人生經歷、教育、性格、文化等塑造了人的不同命運,換言之,如果將一個好人放在莫煥晶的生命情境下,也可能幹出同樣的壞事。

所以,如何防止出現下一個莫煥晶,比殺掉現在這個莫煥晶可能更重要。


老虎他爹

首先,杭州高院二審判莫煥晶死刑是刑當其罪,合法合理。莫煥晶的這個結果也是自己罪有應得。


大概看了前面的一些評論,多數都是叫好的。好像有一個談到了廢除死刑的問題。下面我想先談談法院為什麼要判莫煥晶死刑的問題。

首先,談談莫煥晶的犯罪結果,因為莫煥晶有賭博習慣,所以之前在僱主家裡有多次盜竊行為,而且數額不小。其次,莫煥晶放火,把僱主家完全燒燬,並造成了三個未成年人和一個成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這些都是莫煥晶個人行為造成的,簡單來說,莫煥晶的行為造成了四人死亡和嚴重的經濟損失,並且有造成了三名兒童的死亡。

其次,談談莫煥晶的主觀故意問題。法院判決書顯示莫煥晶的辯護詞說其本人放火是在她賭博輸錢之後,想通過放火救火的操作,讓僱主一家對她心存感激,然後再借給她錢。所以,放火是莫煥晶本人故意所為。而且莫煥晶把時間選在了半夜。並且在火災發生以後,莫煥晶沒有及時報警呼救,阻止火勢進一步擴大,來有意識地防止火災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所以莫煥晶對於放火有主觀上的故意,並且在積極追求火災造成的嚴重後果。那麼她本人就應該承擔刑法關於放火罪所規定的任何懲罰。

關於放火罪,該條文規定在刑法的151條,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造成死亡或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最後,關於被判死刑。法院判決莫煥晶是放火罪和盜竊罪兩罪。其中死刑是放火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什麼被判死刑?在我看來,首先莫煥晶有放火的故意,其次放火的時間選擇在半夜,容易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同時也證明莫煥晶放火有著極大的主觀惡意和故意,最後放火造成死人死亡和嚴重的經濟損失,同時,造成上三個未成年人的死亡,這些嚴重結果是量刑中定死最的客觀因素。主觀方面來講,死者家屬對莫煥晶所造成的結果難以接受且無法原諒。同時莫煥晶案在社會上有很多人在關注,對社會和諧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所以,最終莫煥晶被判死刑。死刑是莫煥晶應得的結果。這個判決也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再具體案件中的生動實踐。

至於,有些聖母心態的人,在這個案件裡說什麼廢除死刑,在這裡我只想報以呵呵。


爬峰的蝸牛

莫煥晶案二審維持原判判處死刑應該是民心所向,正義戰勝了邪惡同時彰顯了法律的尊嚴,這個案子連翻案的可能性都沒有怎麼會改判呢?這樣的人不值得同情不值得憐憫,連做人的一丁點善惡都不知道又怎麼能奢望別人對她的可憐呢!她的上訴不過是在爭取多活幾天,恐怕連她自己也知道必死無疑,從去年的六月到現在已經整整一年了,她的訴求只為她延緩了幾個月的生命,終究逃不掉法律的嚴懲,殺人償命這是亙古不變的真理,蛇蠍女人無論怎麼做都不能博取大家的同情,這是人民的力量更是法律的力量,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天作孽猶可活自作孽不可活。

人心向善不可惡,

悔不當初吃後果,

一家四命哪個償,

閻王不收怎渡河。




一江清水流大海

自古殺人償命 欠債還錢、是公道,況且你這個人渣殺了四條人命、而且絕對是故意殺人的,想燒死了人滅口、沒那麼容易,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你跑不了、必須死、償還人命、天經地義、你應該還人家四條命,堅決支持政法部門秉公執、保護正義、為民做主、主持正義、還老百姓一個公道!


自由人mm

槍斃是必須的,但是毒死老人的保姆,殺死僱主的保姆,燒死僱主的保姆,這種保姆再多一點的話階級裂縫就無法彌合了,最後只能僱主和保姆互相對立,搞成醫患和教學一樣的矛盾,而這種保姆看起來以後還會越來越多。


雞鴨回家

每一個生命都值得尊重,包括罪人,但法律的威嚴也必須得到維護,不能因為憐憫放棄了法律底限,罪惡必須得到相應惡報,否則邪惡將失去剋制變得更加猖獗,更多無辜者被傷害而沉冤不得雪,從這一點看莫的死刑判決彰顯了正義。莫在做下不可饒恕的罪行之時,也不可能人性蕩然無存,但那一點點善並未阻止她內心的惡,我不主張把罪人說得一無是處,天生就該被極刑處死,也許讓大家懂得罪與罰是應相稱的,即使一個值得所有人同情的人,當她犯下無可饒恕的重罪之後也必須接受法律嚴懲,甚至剝奪其生命,這樣對大眾更有教育意義。


無所謂81766578

最可憐的是逝者,為什麼要僱傭這樣沒有素質的人做保姆。還是應了那句俗話,“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在案發之前,僱主和家屬應該通過以前的事瞭解到這個保姆不可靠和應該辭退。防患於未然,而不至於導致如此惡果!以案說法,某地長年以來累積了大量的外來務工和閒雜人員,從地面以上到地下室。給當地的社會治安和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一定的,也是不可估量的安全隱患。所以,將這些難以集中管理的閒雜人員清理出去,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秩序和安全。任何事情大同小異,防患於未然就會將損失降到最低!


真誠72940515

如果莫煥晶自願就死,且如前表示要捐獻器官,說明她還殘存一絲人性,倒還博人留點憐憫。如今她上訴求免死,說明她一點人性也沒有,只有動物求生的本能。罪不容誅,死有餘辜,即便免死你都應該自裁。活下去有何意義?可惡至極,快判快批快殺,方可以告慰天下!


林木86011864

此女該死,她背後的教嗦犯,和所謂的朋友更該死,沒有渣男人,就不會有壞女人,我相信每個女人生來都是天使的,所不同的是有的認識了上帝,愛你,疼你,寵你,有的認識了撒旦,哄你,騙你,假裝的愛你,我個人認為應該是一年後執行,必須讓她說出她所謂的真愛,也就是她背後的渣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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