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請求被駁 怒砸財物獲刑

近日,由黟縣檢察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提起公訴的何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2年,在外地打工回家過年的何某某發現妻子出軌,惱羞成怒,於2013年初與妻子協議離婚。離婚後,以前妻在與其婚姻存續期間打麻將相識一男子並同居為由,多次找前妻和該男子索要精神損害賠償,未果。之後,何某某將前妻和該男子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因何某某無充分證據證明且該訴訟已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2月15日,何某某一人守著空蕩蕩的家倍感淒涼,心理愈發不平衡,當晚就到該男子家樓下蹲守。次日8時許,何某某怒氣衝衝來到該男子家門口,敲門無應答後揮鐵錘砸開防盜門,入室砸壞冰箱、洗衣機、空調、電視機等物品,門窗玻璃、茶几等碎片散落一地,造成財物損失7000餘元。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鑑於其案發後立即報警自首,真誠悔罪,並委託家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雙方自願達成刑事和解協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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