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定下的撫育費不夠用,可以要求增加嗎?

離婚時定下的撫育費不夠用,可以要求增加嗎?

【典型案例】

小強的父母離婚後,按照判決,小強被判給了母親,父親每個月付250元的撫育費。小強讀初中的那幾年,靠母親的工資和父親給的撫育費,母子兩人勉強夠用。但是,小強讀高一那一年,母親下崗了。她只能平時做一些零碎活兒,收入減少了很多,而小強讀高中的生活費、教育費等又比初中明顯增多。無奈之下,小強只好找任職某公司高級主管的父親要求增加一些撫育費,但父親以法院原來判定的數額是多少就是多少為由拒絕了小強的要求。那麼,原定的撫育費不夠用,到底可不可以要求增加呢?

【律師說法】

首先,原定的撫育費不夠,可以要求合理增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其次,如何判斷子女的要求是否合理,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增加原定的撫育費數額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育費。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本案中,由於小強的母親下崗,同時小強讀高中的生活費與教育費的實際需要增加,這些情況都決定了原來的撫育費已經明顯不夠,小強可以要求父親合理地增加撫育費。

再次,在訴訟程序上,根據相關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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