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人能作為遺產繼承人嗎?

關於同居問題,今天從繼承的角度和大家分享,我們一起來看看,同居人能作為繼承人繼承遺產嗎?

同居人能作為遺產繼承人嗎?

【案例介紹】

陳燕是在單親家庭長大的,婚戀觀從小受到家庭的影響。

陳燕很早就進入社會闖蕩,憑著一股堅強的韌勁和拼搏精神,陳燕的事業規模越做越大。事業很成功,感情生活卻不盡如人意。談了幾個男朋友都不錯,男方或男方家裡總會明示或暗示提出結婚,但一聽到“結婚”這個詞,陳燕就很反感也很發憷,幾次戀情均因男方提出結婚而告吹。

沒過多久,陳燕遇到了王濤,兩個人一見鍾情。共同打拼、共同努力、共同生活。不料,陳燕在一次去外地出差的過程中,突發疾病不治身亡。

陳燕的母親處理完女兒的後事,想順便處理一下女兒的資產,回老家養老,不料王濤提出自己也應該作為繼承人,共同分割陳燕遺產。雙方相持不下,訴到法院。

【律師解析】

本案中,王濤作為陳燕的同居人,到底有沒有權利繼承陳燕的財產呢?

《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了繼承人的範圍: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如此看來,陳燕和王濤的同居時間決定著雙方的法律關係是事實婚姻還是同居關係。那麼,這兩種法律關係認定之後關於遺產繼承有何區別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身份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以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各位看官,看到這兒你明白了嗎?

如果陳燕和王濤的同居時間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屬於事實婚姻,王濤則有權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如果陳燕和王濤的同居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後,雙方屬於同居關係,王濤則無權繼承遺產,只能在特定情況下爭取一些扶助。至於同居時間如何確定,就要看具體證據了。(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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