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伪造单据大额报账 犯侵占罪退还全部赃款仍被判刑

伪造收据、电费单,使用亲友银行账户冒充业主冒领公司十年电费,终究纸包不住火,事情败露。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与相关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被派至某通信公司工作。期间,杨某某被委派至湖南岳阳分公司负责该通信公司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部分业主单位的室内基站设备维护和设备电费报账工作。期间,杨某某直接受该通信公司的指挥、调配。2013年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公司各业主单位不知晓可以从公司报销基站设备电费的疏忽,或者采取串通相关业主单位的工作人员,采用伪造电费收据、电费单,并使用自己保管的亲友的银行账户冒充业主单位账户的方式从该通信公司虚报冒领电费67.7361万元。杨某某将上述款项取现后,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和经营酒吧等。2017年3月,事情败漏后,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在其服务的通信公司员工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2017年3月17日,杨某某的家属向移动公司退赔了64万元,并取得了移动公司的谅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再次退缴赃款3.7361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在受委派为公司进行室内基站设备维护的职务便利,从公司虚报冒领电费67.736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是自首,并全额退赔了所得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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