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了,為什麼還拿不到錢?

很多當事人以為

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

就可以順利按程序

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錢

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拿不到钱?
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拿不到钱?
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拿不到钱?

當法院已經窮盡手段反覆查找,

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

無法及時執行到位時,

很多人就認為:

這是法院工作不力。

之所以產生這樣的誤解

是因為

大家混淆了兩個很關鍵的概念:

執行難執行不能

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拿不到钱?

“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區別?

“執行難”是指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調解書等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執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執行人故意轉移、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等情形。

“執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通俗的說,兩種案件的本質區別在於“執行難”有財產可供執行,但一時無法執行到位;“執行不能”是由於客觀原因案件根本無法按照執行依據執行到位。

為什麼會產生“執行不能”?

法院執行是一種事後的法律救濟措施,案件能否執行到位一方面取決於法院的執行力度、執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經濟狀況。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

第二類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執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指的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問題;第二類“執行不能”案件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此類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本質上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執行不能”案件如何處理?

“執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一是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二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後,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民生案件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國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拿不到钱?

申請人

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拿不到钱?

案件進入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法院以後還管不管了?

天法君

法院不僅會管,而且還會管好、做實!

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後,執行法院每6個月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

案件的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並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拿不到钱?

如何防範“執行不能”?

一、訴前、訴中及時申請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明確財產進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執行不能風險。

二、提供法院無法查控到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號、有價證券、房產信息、外幣賬戶等。

三、提供被執行人下落,法院將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的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

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拿不到钱?

四、當事人也應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在法律行為成立前充分考慮潛在的風險,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

五、謹慎民間借貸,遠離高利貸。個人只要信用良好或名下有財產,申請銀行貸款不僅手續簡單、快捷,利率也相對可觀。在天台法院的執行案件中,不少民間借貸當事人存在個人信用惡化、名下無財產、無穩定收入,無法在銀行獲得貸款後轉向民間借貸或高利貸,實際並無償還能力。“高利貸”有風險,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應三思而後行。

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拿不到钱?

“執行不能”小案例

1

王某以經商為名向多人借款600多萬元,後因經商失敗無力支付利息被訴至法院。案件進入執行後發現,王某名下唯一一套房地產已抵押給銀行,該房屋拍得500萬元左右拍賣款,在優先支付抵押給銀行的420萬元債權和涉及案件的訴訟費用、執行費後,只剩80萬元不到可供其他債權人分配。除此之外,王某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穩定收入來源。

2

張某系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被執行人,執行案件立案後,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傳票等,並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線索進行查詢,沒有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經實地走訪,得知張某肺癌晚期,家庭條件困難,除農村自建房屋,確無可供執行財產。

3

4

吉某至袁某、黃某家中進行灶具維修,期間液化氣灶發生爆炸,致黃某、袁某及自己不同程度燒傷。因協商不成,袁某、黃某將吉某訴至法院,最終判決吉某承擔18萬餘元賠償款。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吉某系殘疾人,享受政府低保,未查到可供執行財產。

說到這裡,

希望申請人們能夠

理性區分“執行難”

“執行不能”

請對執行工作

多一份理解和信任!

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拿不到钱?

轉自:天台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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