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為什麼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不能結婚?

不能發生性行為不能結婚的規律那是發生在1950年《婚姻法》曾規定,“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禁止結婚。

但是如今婚姻發主張的是婚姻自主權,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將此規定取消,其目的主要是讓現實生活中的一些雖不能發生性行為卻自願結合的男女能夠共同生活,夫妻間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的內容,但卻不是惟一的內容,當事人雙方自願結合的,法律不應加以限制。本次婚姻法的修改仍延用了這一立法精神。

法律規定:為什麼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不能結婚?

目前我國《婚姻法》也沒有將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列入到禁止結婚的範圍之內,也沒有將其作為婚姻無效的原因。

法律規定:為什麼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不能結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5)禁止結婚的疾病

不能發生性行為這種生理缺陷,既無傳染性,又無遺傳性(無生育能力)對對方健康沒有影響。實際生活中明知生理有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而自願結婚的,法律是允許的。

法律規定:為什麼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不能結婚?

《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願地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權利。男女公民對於自己的結婚或離婚問題,在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有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的完全自由,任何人都無權代替他們做出決定。

法律規定:為什麼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不能結婚?

結婚雙方不可隱瞞自己身體有疾病的,若婚後發現對方隱瞞自己疾病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就應准予離婚。對於婚前故意隱瞞生理缺陷者,還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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