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糾紛: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由於人們觀念和生活習慣的改變,非婚同居現象屢見不鮮,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比較多,多數“非婚同居”的當事人有財產分割的煩惱,並往往導致其中一方受到傷害。同居期間的諮詢特別多。但如果僅僅是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什麼情況會受理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那麼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同居糾紛: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法律對於同居期間購買的財產有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有明確規定,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這是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處理同居財產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

同居糾紛: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同居期間什麼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是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重點在於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

同居“共同財產”和婚姻共同財產並不是一回事。在司法實踐中,同居關係如果財產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張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必須舉出充足的證據證明哪些財產是屬自己投入的或自己所有的。

所以,從法律規定上來說,雙方同居前的個人財產仍屬個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若證明不了是雙方的,財產登記在哪方名下,即屬那方的。房屋屬於不動產,我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物權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也就是說,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就屬於誰的財產。

同居糾紛: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在同居期間,所生的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呢?

在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首先雙方協商,非婚生子跟正常的婚生子是一樣的解決方法的。先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應由母親撫養,如父親條件好,母親同意或有證據證明母親不利於撫養孩子的情況,也可由父親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 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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