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能要回来吗?

彩礼能要回来吗?| 齐家

《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也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我国经济经历飞速发展的同时,彩礼也紧跟高速发展的快车变得有些“高不可攀”。“万紫千红一片绿”、“三斤三两”这些词想必有些人不会陌生,这些本来与婚姻无关的词语在一些地方已经变成了彩礼的标准。“万紫千红一片绿”中万紫代表一万张五元的钞票,千红则是一千张一百元,而一片绿是指若干张50元的钞票,这至少需要15万元。“三斤三两”指的是彩礼钱中百元大钞的重量达到三斤三两,这大约需要20万。

一人结婚全家负债、家庭因婚返贫等已不是个例。婚姻本是美好的象征,可天价彩礼却将这份美好笼罩上一层阴影。

那么,男方能否依据法律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的。

其实“彩礼”一词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有关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都根据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法规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当存在上述情况时,男方是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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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活困难?

对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生活困难一词,《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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