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卖家销售问题商品,“退一赔10”还是“退一赔3”

网络卖家销售问题商品,“退一赔10”还是“退一赔3”

一、案例情况

网络卖家销售问题商品,“退一赔10”还是“退一赔3”

某宝卖家近日收到一份诉状,一买家因购买其咖啡产品后发现并非正品,故提起诉讼,要求卖家承担10倍赔偿。卖家联系笔者称:其也仅仅是代销,其将某微商的产品在某宝平台上挂出,如有买家下单后,其在某微商处下单并由该微商直接发货至买家,其从中间赚取部分差价。卖家为此事联系微商并反复追问后,方得知,出售的咖啡确非正品,系他人冒用了某品牌咖啡的包装后,充填了其他咖啡。问题一:卖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问题二:如果承担,卖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二、现行法律法规分析

(一)3倍赔偿与10倍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同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网络卖家销售问题商品,“退一赔10”还是“退一赔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网络卖家销售问题商品,“退一赔10”还是“退一赔3”

10倍赔偿主要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的规定,3倍赔偿主要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二)3倍赔偿与10倍赔偿针对的商品对象不同

10倍赔偿主要针对的商品的对象是——食品

3倍赔偿主要针对的对象较为宽范——商品或服务

(三)3倍赔偿与10倍赔偿适用条件不同

10倍赔偿适用条件——销售的食品涉及食品安全或者食品安全标准;

3倍赔偿适用条件——商品或服务涉及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诈。

(四)3倍赔偿与10倍赔偿,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主张。

《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10倍赔偿和3倍赔偿相关条款的保护范围存在了定的重合,如违反食品安全法要求10倍赔偿的情形中,大部分均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3倍赔偿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称之为权利竞合,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但不能同时主张。

三、《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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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的产品为——食品

(二)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三)销售者必须明知

1、销售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虫咬鼠啃的食品、霉变腐烂的食品,销售明显有杂质的饮品,应属于明知而故犯的情形。

2、销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

如:销售无保质期、生产日期的食品,销售病死及未经检疫的猪肉,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等。

3、销售的食品缺乏对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等。

4、故意更改、更换食品保质期、生产日期、批号。

如:食品经营者针对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食品,用化学制剂消除食品包装上的原有生产日期、批号等,或用不干胶覆盖,再重新标注新的生产日期、批号等。对此类行为,工商机关应当认定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经营的行为。

5、事先已被行政部门警告或处罚后,仍然继续销售相关不合格食品的。

6、有关部门已经检验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依法公布监测结果后,经营者对同批次食品仍上架销售。

7、经营者刻意通过不正当渠道销售或采购食品,且进货价远低于市场进货价。

8、经营者不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销售的食品出现假冒、变质现象。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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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对象为——商品或服务

(二)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下列情形推定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自身无过错: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五、分析结论:

(一)关于卖家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卖家作为一名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了并非正品的咖啡产品,但该商品是否不符合安全标准尚待进一步确认,从现有证据看所售商品确系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故作为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那么应当承担责任。

(二)关于卖家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卖家是明知而销售的,那么卖家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承担10倍赔偿责任。

如果仅仅是以次充好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但该商品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卖家可以不必承担10倍赔偿责任。是否需要承担3倍赔偿的责任?因卖家并非商品的生产者,但作为商品销售者,有义务对销售的商品所涉及的注册商标进行必要的审核,如果未尽该审慎义务,那么卖家应当承担3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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