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縣人民法院:被執行人依法維權 執行異議最終成立

2017年6月6日,家住金寨縣某鎮的何某與其女友王某因民間借貸糾紛,經金寨縣人民法院南溪法庭主持調解,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何某於2018年2月前償還王某23000元。2018年3月,王某向金寨縣人民法院南溪法庭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何某仔細閱讀執行法官送達的文書材料,然後提交執行異議,金寨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合議庭認為,何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給付的款額,應當視為對調解書確定義務的履行。而王某稱何某還應支付生活成本,既未得到何某的認可,又無其他法律依據,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不屬於執行異議的審理範圍。2018年6月,此案因被執行人何某提出的執行異議成立,而以終結執行結案。

法官寄語:只有正確面對訴訟,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沈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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