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說說“準繼父”強姦“繼女”的案子

楊晨霖 律師


這兩天一位當事人諮詢一個強姦的案子,這個案子案情很有傳奇色彩,也涉及到刑法上犯罪的兩個狀態,即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和大家分享一下。

今天說說“準繼父”強姦“繼女”的案子

案情這樣:當事人離異,獨子帶女兒生活。當事人離異生活也快10年了,一轉眼,女兒也上高中了。

據當事人講,這個男的1米8的個頭,40來歲,說是人長的還是比較撐展的,一來二往的,當事人覺得這個男的還可以,尤其是這個男的將自己打工的錢每月都拿給了當事人,當事人覺得撿到寶了,總算遇到可心人了。

當事人講,這個男的成都務工,沒有房子,幾個月後,當事人覺得這個男的很可心了,就讓這個男的住到當事人家裡了。

據犯罪分子供述,住在當事人家裡,當事人的女兒也在家,當事人的女兒十五六歲,每天能見到就有那種莫名的感覺。今年夏天某天7點過,當事人的女兒放暑假在家裡。當事人的男朋友也下班回到家,聽到當事人女兒臥室有聲音就進去看看,當事人女兒穿個短褲在床上看電視。

當事人的男朋友也坐床邊看電視,看著旁邊當事人的女兒也是直流口水,最終忍不住就開始行動了,將當事人的女兒按在沙發就要強姦了,據當事人的男朋友----犯罪分子供述,將當事人的女兒的短褲都扯掉了,就開始猥褻,說是該乾的都幹了,就差最後一步生殖器進入了,竟然給停下了。當事人的男朋友--犯罪分子事後說是想到是自己女朋友的女兒,不能這麼做,說是有悖人倫,所以就沒有插入生殖器,放棄強姦了。犯罪分子也供述,當時當事人的女兒當時也有反抗。

據當事人女兒筆錄第一次陳述,當時脫她褲子的時候,她是激烈反抗,這個犯罪分子接觸她的生殖器的時候她也有了生理反應。另外一次筆錄陳述說是輕微反抗。

這個犯罪分子放棄強姦行為後就出去了,當事人的女兒就打110報警,報警後又給當事人打電話,當事人回來後,警察讓當事人打電話喊當事人男朋友-----犯罪分子回來,這個犯罪分子也老實就回來了,警察當場擋獲,隨後就是拘留逮捕、公訴。

事後據當事人公安機關筆錄陳述,自己的女兒學習生活中也是比較前衛的,自己購買了自慰器,平時也有這方面的前衛生活習慣。

審判前,辯護人找當事人協商賠償諒解的事,當事人要求賠償10萬元,犯罪分子家屬嫌太高不同意。

公訴人認為是犯罪未遂,量刑建議2年---2年6個月,上個月底法院認定構成強姦罪,因是未遂判處兩年徒刑。

在本案中就涉及到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刑法相關規定了,涉及到以下問題。

1、什麼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2、什麼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3、這兩種犯罪狀態的量刑上有什麼區別?

4、本案如何看待被告人被認定未遂而不是中止?

先來說說第一個問題,什麼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23條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構成條件有三個: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

在本案中,但從犯罪分子的供述中來看,犯罪分子說是因考慮道德以及人倫原因自己主動放棄的強姦行為,不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似乎不符合犯罪未遂的認定。

第二個問題,什麼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24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犯罪中止的構成條件有四個: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3、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在本案中,但從犯罪分子的供述中來看,犯罪分子說是因考慮道德以及人倫原因自己主動放棄的強姦行為,不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似乎符合犯罪中止的狀態,符合刑法關於犯罪中止的相關規定。

第三個問題,這兩種犯罪狀態的量刑上有什麼區別。

未遂犯的量刑,根據《刑法》第23條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遂犯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的,並不是其積極悔罪放棄犯罪,其主觀惡性與既遂並沒有區別。該規定其量刑,是參照既遂,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中止犯的量刑,根據《刑法》第23條的規定,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中止犯是由於自身意志原因導致的,是其積極悔罪放棄犯罪。該規定其量刑,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其量刑從輕的情節都是應當型,而在未遂中,其量刑是可以型。刑法上的可以型情節那就是法官自由裁量了,可以從輕也可以不從輕。應當型的從輕情節,那是法官量刑的時候必須要考慮的給予從輕的。

第四個問題,本案如何看待被告人被認定未遂而不是中止。

在本案中,公訴人認為未遂的理由就是受害人有激烈的反抗行為,也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而受害人認為是犯罪中止在沒有相關證據來證明的情況下,在司法實務中,一般都會被認為是犯罪分子為了想減輕罪責的辯解,在本案中,認定為未遂就是這個原因的。當然在本案中,這個男的是否是陽痿早洩在本案中偵查機關似乎沒有過多的去取證。

最後要說的就是獨自帶孩子的再母親耍朋友可能就要注意了,引狼入室,造成的家庭慘人倫慘劇,可能永遠沒辦法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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