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類事業單位能過渡為公務員嗎?

原淵66

執法類事業單位是行政輔助和支持類,基本都可以過渡為參照管理的公務員單位,職能混雜不清的例外。

1、執法類事業單位,包括農林水牧、環保、建設規劃、質量技術、食品藥品、市場管理、城市綜合、勞動保障、文化旅遊等監察監督管理執法,受主管行政部門委託,執行的是各行業的行政法規。委託執法在基層已經成為一種習慣作法,由於基層行政編制和行政機構個數限制,許多執法類機構在市級及以下,幾乎全部是使用事業編制的行政輔助類或者支持類事業單位,在市級以上使用的是行政編制,也是行政職能部門。

2、執法類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屬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幾乎都是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除過一些職能混雜不清,或者改革滯後的地方。

3、執法類事業單位,在新一輪機構改革中,其方向是綜合執法,同一行業各類執法大隊,整合職能和人員、編制,成立綜合執法局,對涉及該行業的所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全體進行監督監察和管理,保證不留死角,不推諉扯皮,確保法律法規規定落到實處。

4、執法類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中,在市級以下基層,成立綜合執法局,基本上還是使用事業編制的事業機構,個別行政編制富餘的地方,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編制,或者機關使用行政編制,但改變不了行政輔助類或者支持類事業單位的整體分類。因為行政編制只減不增,整體緊缺的局面無法改變。

5、執法類事業單位的參公問題,會隨著公務員管理機構劃歸組織部門後,全國範圍內規範運行,規範管理,實行全體參公,這是改革方向。在綜合改革過程中,執法類事業單位參公,所有新劃轉、整合的其它未參公的事業人員,根據身份,組織統一培訓與考試,統一過渡為參照管理的公務員,不能參公的人員,會設立或分流到下屬事業單位安置。


真寧腔調

根據2018年中央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事業單位改革方向是非常明確的,今後事業單位只保留兩類,分別是政府服務類事業單位和社會服務類事業單位。所謂的政府服務類事業單位是那些具備行政職能,為機關提供服務的非獨立法人事業單位。那麼這些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將會被轉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編制。

具有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應該會歸類於政府服務類事業單位,那麼就會過渡成參公管理事業單位,而不會過渡成行政單位。

從近幾年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情況來看,公務員隊伍管理越來越嚴苛,自然過渡的事情不可能再發生了。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若您有更好的意見或建議,請評論。


我是鼓動傳聲,專注社會領域話題,期待與您互動交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