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ml!這名男子刷新新縣醉駕史記錄

醉駕入刑已七年有餘,相關話題卻常說常新。遠有八卦娛樂明星,近有身邊大爺大叔,其間還不乏一些公職人員,均被看似“小事”的醉駕困住了自由,有的一不小心還在朋友圈中火了一把。

這不,近期,又有一名新縣男子因為醉駕闖入了人們的視野。因為他——刷新了新縣醉駕史的記錄。(那些600多700多沒被查住的,一定在偷著樂吧? )

案情回顧

2017年10月24日中午,被告人餘某在自己家中吃飯,飯間飲用牛欄山二鍋頭牌白酒二兩許;當天16時40分許,被告人餘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新縣城關京九路由南向北行至長安駕校報名處路段時,與胡某停放的豫S99828號小型轎車發生刮擦,造成兩車輕微受損的交通事故。後胡某報警,餘某在現場等待處理。經新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事故餘某負全部責任,胡某無責任。經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檢驗,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509.73mg/100ml,屬醉酒駕駛。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餘某已與胡善玉就民事賠償達成一致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處理結果

新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餘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上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持。根據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被告人餘某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以案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餘某具有三項從重處罰情節:1、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3、發生交通事故並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同時,被告人餘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此外,被告人還具有初犯、偶犯、認罪悔罪等酌定從輕情節,人民法院充分考慮了各項量刑情節,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飲酒與駕車,本是兩件平常的事情,但是聯繫在一起,就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構成危險,那麼,愛車又愛酒的主人,還是讓它們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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