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上海市美術館管理辦法(試行)》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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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由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制定的 《上海市美術館管理辦法(試行)》將於全市範圍內推行。《上海市美術館管理辦法(試行)》是全國出臺的第一個省級美術館行業管理規範性文件,在提綱挈領的同時,畫出一條條紅線,加強美術館的規範化、法制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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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背景

一是作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陣地,近年來本市美術館事業蓬勃發展。據統計,截至2017年底,全市各級各類美術館82家,2017年全年舉辦展覽723場,吸引觀眾617萬,舉辦館內外公共教育活動3357場。美術館在本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增加了城市文化吸引力,成為城市美術生態的重要一環,為國際文化大都市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

二是全市美術館發展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現象。其中包括:美術館的定義定性不明確、制度不健全,其職能與設立流程需要進一步規範;美術館研究力量薄弱,美術館藏品管理制度不規範,藏品數量與質量不足,非國有美術館的藏品屬性不明確,導致尚未完成從美術展覽館向美術館的轉型;美術館同質化現象嚴重,缺乏對自身與區域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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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原則

一是公平對待國有與非國有美術館。

二是立足於基本行業規範,結合本市發展現狀。

三是解決制約本市美術館發展的問題,明確美術館發展的紅線和底線,突出美術館的公共文化服務和公益屬性。

四是聚焦美術館核心業務能力建設,突出美術館的學術屬性,鼓勵文化教育、文化科技、文化旅遊融合發展,推動美術館事業邁上新臺階。

五是與現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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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亮點

第一,《辦法》對美術館做出明確界定。

第二條對美術館下了明確定義,指出美術館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內容、功能、程序和性質。內容主要是近現代以來的造型藝術;功能是收藏、研究、展覽、公共教育、文化交流等;程序是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並面向公眾開放;性質是非營利性機構。第四十三條補充,本市具有美術館性質的藝術館(院)、紀念館、藝術中心,以及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獨立法人機構開辦,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美術館,參照本辦法管理。

以上條款表達了《辦法》的適用範圍,填補美術館定性定義的空白,為辦法的貫徹執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第二,《辦法》特別強調美術館的公共文化服務與公益屬性。

美術館屬於公益性文化事業機構,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辦法》第三條是“二為方向”“雙百方針”的具體體現。《辦法》明確國有美術館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鼓勵非國有美術館向社會免費開放,明確美術館應當制定公共教育工作方案和針對不同觀眾群體的公共教育計劃。《辦法》明確了美術館經營活動的範圍,可以從事符合文化定位,不違反辦館宗旨,不影響藏品安全,不損害觀眾利益的商業經營活動,但是不得從事藝術作品原作的商業經營活動。該條款將美術館與畫廊做了清晰界定。

第三,《辦法》鼓勵多元主體參與美術館建設。

《辦法》明確美術館包括國有美術館和非國有美術館,並且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美術館。《辦法》鼓勵設立公益性基金為美術館提供經費,鼓勵美術館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

第四,《辦法》推動美術展覽館向美術館轉型。

現階段美術館建設已由硬件建設轉向業務建設,《辦法》突出美術館的學術屬性,引領美術館成為學術研究中心:

一是鼓勵美術館在做好收藏和研究工作的基礎上,辦好系統長期陳列,舉辦符合學術定位、突出藏品特色的展覽。

二是強調學術委員會在美術館登記論證、收藏、展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是要求美術館建立功能完善的藏品數據庫,國有美術館的藏品應當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系統,非國有美術館的藏品應當納入本館的資產管理系統,確保藏品安全。

四是要求發揮藏品優勢,開展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及應用研究。

五是鼓勵學術出版。

六是鼓勵美術館建設數字美術館、設立藝術圖書館和藝術檔案室、開發文化創意產品。

第五,《辦法》明確了本市美術館行業的管理職責。《辦法》明確市文廣影視局負責全市美術館監督管理、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制定全市美術館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完善全市美術館體系,各區文化(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美術館監督管理、業務指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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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在全國率先出臺的省級美術館行業管理規範性文件,在《辦法》的制訂過程中,文化和旅遊部藝術司、市政府法制辦和市民政局提出了不少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充實、完善了《辦法》的相關內容,並在相關概念上進行了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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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美術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美術館事業發展,加強和規範本市美術館行業管理和分類指導,促進美術館科學化、規範化運營管理,充分發揮美術館的公共文化服務作用,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人民群眾的審美素養,根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美術館,是指主要以近現代以來的造型藝術為對象,具有收藏、研究、展覽、公共教育、文化交流等功能,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並面向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機構。

美術館包括國有美術館和非國有美術館。利用或主要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美術館為國有美術館;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非國有資產佔註冊資金三分之二及以上)設立的美術館為非國有美術館。

第三條 美術館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堅持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 市文廣影視局負責全市美術館監督管理、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制定全市美術館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完善全市美術館體系。

各區文化(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美術館監督管理、業務指導工作。

第五條 國有美術館的正常運行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非國有美術館的舉辦者應當保障美術館的正常運行經費。

鼓勵設立公益性基金為美術館提供經費,鼓勵美術館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

第六條 美術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法設立美術館或者向美術館提供捐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美術館。

第八條 市文廣影視局定期向社會公告全市美術館名錄。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九條 設立美術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固定的館址以及與功能定位相符的展廳、藏品庫房;

(二)與其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

第十條 設立美術館,應當制定章程。美術館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美術館名稱、館址;

(二)辦館宗旨、功能定位、業務範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包括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四)美術館黨的建設;

(五)藏品展示、保護、管理、處置的規則;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規則;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其他需要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國有美術館的設立、變更、註銷依照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並向市文廣影視局備案。

第十二條 設立、變更、註銷非國有美術館的,應當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先取得文化主管部門同意,再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國有美術館時,除應提交民政部門規定文件外,還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藏品目錄、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來源說明;

(二)陳列展覽方案;

(三)展廳和藏品保管場所的環境條件符合藏品展示、保護、管理需要的論證材料;

(四)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五)學術委員會名單;

(六)學術委員會對成立美術館的論證情況;

(七)確保觀眾人身安全的設施、制度及應急預案。

前置審查通過後依法辦理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後持《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報館址所在區文化(廣)局向市文廣影視局備案。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條 美術館應當主動接受所在地黨組織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擁有三名以上黨員的,應建立黨組織,不足三名黨員的,應明確黨建聯絡員,推動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

第十四條 美術館應當建立健全組織管理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美術館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第十五條 美術館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資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六條 美術館不得從事藝術作品原作的商業經營活動。美術館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應符合文化定位,不得違反辦館宗旨,不得影響藏品安全,不得損害觀眾利益。

第十七條 美術館應當圍繞展覽、典藏、研究、公共教育等功能,設有職責明確的專業職能部門。

第十八條 市文廣影視局根據美術館的展覽、教育活動質量,公共服務及藏品保護、研究水平,對美術館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鼓勵美術館成立行業組織,加強館際之間的合作與交流,發揮行業自律功能,推動美術館規範化、專業化發展。

第四章 收藏

第二十條 美術館通過接收捐贈、購買、交換等方式取得藏品,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鼓勵美術館建立與自身學術定位相關的收藏體系,制定收藏辦法,由學術委員會審定年度收藏計劃。

第二十二條 美術館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審核意見,確定入藏作品,辦理入藏手續。

第二十三條 美術館應當建有功能完善的藏品數據庫。國有美術館的藏品應當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系統,非國有美術館的藏品應當納入本館的資產管理系統,確保藏品安全。

鼓勵藏品在具備安全措施和保障的條件下,以固定陳列、臨展、巡展、借展等形式用於展示和研究,提高藏品利用率,發揮藏品社會效益。

第二十四條 美術館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員對藏品安全負責。美術館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員離任前,應當辦結藏品移交手續。

第二十五條 美術館應當加強對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對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美術館終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藏品。

第二十七條 美術館藏品屬於文物的,其取得、保護、管理、展示、處置、進出境等應當遵守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 研究

第二十八條 美術館應當設立研究部門,或在各業務部門配備專業研究人員,給予研究經費,開展館內外的學術研究活動。

第三十條 鼓勵美術館加強與互聯網領域的融合發展,打造數字美術館。

第三十一條 鼓勵美術館設立藝術檔案室,系統收集、科學管理與本館學術定位相關的文字與影像資料。

第三十二條 鼓勵美術館設立藝術圖書館,條件成熟時面向公眾開放。

第六章 展覽

第三十三條 鼓勵美術館在做好收藏和研究工作的基礎上,辦好系統長期陳列。

第三十四條 美術館舉辦展覽,禁止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恐怖活動,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蓄意篡改歷史、嚴重歪曲歷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三十五條 美術館舉辦展覽,應當進行前期論證,論證通過後予以實施。美術館應當將展覽主題、展品清單等提前報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美術館舉辦涉外展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報市文廣影視局審批。

第三十六條 展覽應當與辦館宗旨相適應,突出藏品特色;展品以原件為主,使用複製品、仿製品應當明示;展品標識及文字說明規範、準確;鼓勵綜合運用多種先進技術手段強化展覽效果。

第七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美術館應當向公眾公告具體開放時間。在國家法定節假日,美術館應當開放。

第三十八條 國有美術館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鼓勵非國有美術館向社會免費開放。非國有美術館應當對特殊人群實行減免費制度。

第三十九條 美術館應當制定公共教育工作方案和針對不同觀眾群體的公共教育計劃。

鼓勵美術館在做好日常公共教育活動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特點、條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與其他社會單位聯繫或建立合作關係,參與社區文化建設和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美術館應當對學校開展各類相關教育教學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四十條 鼓勵美術館挖掘藏品內涵,與文化創意、旅遊等產業相結合,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增強美術館發展能力。

第四十一條 美術館應當發揮藏品優勢,開展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及應用研究,提高業務水平,促進專業人才的成長。美術館應當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等開展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四十二條 鼓勵美術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市具有美術館性質的藝術館(院)、紀念館、藝術中心,以及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獨立法人機構開辦,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美術館,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是指美術館的學術評議與審核組織,由館內外的美術史學家、美術評論家、藝術家等專業人士組成。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 | 文化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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