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陝西省這十一部地方性法規修改了

“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汙染,用法治的力量保衛藍天。”今年5月7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大氣汙染防治法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慄戰書的講話擲地有聲。

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要求,省人大常委會經對照檢查、認真梳理,確定我省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共62部,並委託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對其進行評估,涉及的39部省地方性法規,不作修改的17部;需要修訂的9部、廢止的1部;需要打包修正的12部。在5月31日召開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修改《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何少林介紹,經過清理,需要對《陝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共涉及46個條文作出修改。這些修改的內容,屬於上位法修改後,陝西省需要作出相應修改的16處;與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一致,需要取消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21處;與上位法精神一致但表述不規範,需要修改完善的8處;其他修改6處。

深化“放管服”改革 取消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21處

近年來,簡政放權持續推進,行政審批不斷取消。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對地方性法規的修改,從法律制度層面取消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陝西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陝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條中,取消了前置審批的相關規定。

《陝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陝西省水土保持條例》第二十八條中,取消了驗收審批的相關規定。

《陝西省放射性汙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陝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取消了拆除或者閒置的防治設施審批的相關規定。

同上位法保持一致 依法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

《陝西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根據新修訂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對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的審批、備案進行了規範;根據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第三十九條法律責任中處罰數額作了調整。

《陝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根據新修訂的水法規定,對法律責任及罰款數額作了調整。

《陝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的行為按照國務院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作了補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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