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還是要先下手為強,不能太天真!

4月24日消息,市民A先生說:“使用了十多年的商標卻收到了一份律師函要求其停用,原因是該商標是另一家公司的註冊商標。市民A先生也是對此很疑惑。”

倒黴......

你這就算倒黴了,我比你更倒黴。市民B先生說:“我前些天看中一個商標,然後去註冊,誰想被別人早一天給註冊了,我的商標申請被駁回。”

商標註冊還是要先下手為強,不能太天真!

這才叫倒黴......

如果你說商標到底該誰用,自己真的不能用了嗎?

標易先生告訴你,可以使用,只不過你要搶在別人註冊前註冊。

商標註冊還是要先下手為強,不能太天真!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提供了保護,我們稱之為“商標在先使用權”。

商標在先使用權是指一個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有兩個使用人,一個使用人申請註冊了商標,而另外一個使用人先使用該商標,但沒有註冊,在商標註冊之前,未註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商譽,在商標註冊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後,未註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有權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可以要求未註冊商標使用人附加適當區別標識,以平衡在後商標註冊人和在先商標使用人之間的利益衝突,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所以由此我們的得出的真理就是:

誰先申請註冊誰就是老大。

你用了10年又怎麼樣!

哪怕比你早一天註冊!

就駁你!就駁你!

商標註冊還是要先下手為強,不能太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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