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大宁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临汾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大宁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4月26日,由大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临汾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大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大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曹吉林担任国家公诉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出庭支持诉讼。全市17个县(市区)院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餐饮经营者代表等共计70余人受邀旁听了庭审。

案件来源

2018年2月,大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中,发现该案件涉及在食品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018年3月15日,大宁县人民检察院向大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从2017年8月起,被告人贺某某在大宁县县城东街水利局楼底承租一间门面房经营早餐店,主要经营油条、包子、米汤和粥等食品。经查证,被告人贺某某为了使制作的油条膨松、卖相好看,在明知食品中添加超量的白矾会对人体造成不健康因素的情况下,仍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违法超量添加,致使制作出的油条铝残量严重超标。

2017年11月1日,大宁县公安局民警对该店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经专业机构鉴定其生产销售的油条内铝残留量为1780mg/kg,超标近18倍,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不得超过100mg/kg的限量,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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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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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决

临汾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大宁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经过近一个半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对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处被告人贺某某停止销售添加超量白矾的油条;限时在大宁县广播电视台公开向消费者履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贺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不上诉。

社会效果

临汾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大宁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通过该案的办理,极大地警示了餐饮行业的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实现了审理一起、教育一片的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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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临汾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大宁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后记:庭审结束后,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组织参加观摩庭的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干警进行了座谈。针对首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件出庭的情况,从法律文书、法庭举证示证及举证过程,如何突出公益诉讼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探讨。这次观摩庭和座谈会,为临汾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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