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欠下300萬元“外債” 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前夫欠下300万元“外债” 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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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過不惑之年的徐麗(化名)沒想到,自己在離婚後竟要揹負前夫欠下的鉅額債務。

過去兩年多里,5筆共300多萬元的債務壓得徐麗無法喘息,直到她等來經由檢察機關成功抗訴作出改判的判決書。就在拿到判決書後的第15天,最高法《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實施,徐麗的案子正屬於該解釋中明確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近日,徐麗收到了法院的執行終結裁定。“新的司法解釋讓和我有同樣遭遇的姐妹看到了希望。但我比她們更幸運的是,檢察機關的依法監督讓我早一步脫離了苦海。”徐麗說。

離婚後法院傳票先後上門

徐麗和丈夫周董(化名)1994年結婚。2015年2月,兩人協議離婚。就在簽署離婚協議後的第三個月,徐麗收到了一張法院傳票。

原來,2015年1月20日,周董與海峰(化名)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周董向海峰借款14萬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19日止。但之後周董一直未歸還,於是徐麗被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

可徐麗對這筆借款毫不知情:因為感情不和,她2009年就和周董分居了,只是考慮到孩子才維繫著夫妻名義。

雖然借款合同上只有周董的簽名,法庭上週董也稱這些債務均用於自己炒股及彌補炒股的虧損,並未用於家庭生活,屬個人債務;同時,徐麗也遞交了社區及周董母親的證人證言。但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分居的事實,遂判決周董、徐麗共同歸還該筆借款,並支付相應利息等。

三個月後,徐麗再次收到法院傳票,被通知參與另外4起與周董有關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先後5個案子,經歷一審、二審、再審,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金加上利息共300多萬元,我這輩子也還不清啊!”突然降臨的鉅額債務讓徐麗無法承受,她向單位辦理了病退,工資也基本上被法院執行了,撫養孩子甚至看病吃藥的錢,都靠母親和姐姐資助。

2016年8月,徐麗來到杭州市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請求檢察機關依法抗訴。

終於盼來法院改判

杭州市檢察院受理後,承辦檢察官王籽佳瞭解到,徐麗的5個案子一共有3個債權人,這些債權人其實也認可徐麗對債務不知情,但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還是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不過,王籽佳發現,從借款合意上看,徐麗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如果家庭確需借款,完全可以通過銀行借到利息更低的錢款,無需向第三人高息借債,因此徐麗並無舉債之合意;從日常生活角度看,借款時間發生在兩人離婚前一年半至離婚前一個月,短短一年半里,在家庭無任何大額支出的情況下,周董對外舉債200多萬元,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因此,案涉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明顯不合理。

2017年2月6日,杭州市檢察院對周董與海峰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等5個案件提請省檢察院抗訴。2017年4月12日,省檢察院對周董與海峰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2018年1月3日,省高級法院撤銷原判對本案依法改判,判決由周董個人承擔案涉債務。收到改判判決書那一刻,徐麗喜極而泣。

之後,杭州市檢察院對另外4個未抗訴的案件仍未放棄,努力促成雙方和解。在杭州市中級法院的主持下,歷時3個多月,徐麗與債權人最終達成執行和解。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界定?

檢察官說,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規定,但在具體實踐中存在難以準確把握和適用的情況。因此,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最高法不斷細化完善。

根據2017年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實踐中,要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很難,要證明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更難。因此,為保護債權人權益,法院會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因此在徐麗所涉5起案件中,都被要求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今年1月18日實施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檢察官提醒,債權人在對外借債時如希望債務人夫妻償還,最好讓夫妻雙方簽字,這樣才能有效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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