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拒赔诉讼案例分享——12

用真实的保险理赔诉讼案例,为你揭秘保险购买时会遭遇到的各种套路。

用法庭审理告诉你如何反套路


老生重弹的拒赔理由,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不过今天的没有如实告知却是另外一番景象。在健康询问里。投保人对健康异常询问回答的不是 “否” ,而是 “是”

对健康险投保流程比较清楚的会知道,在投保时,交费前,会有一个健康询问,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做一个询问,而被保险人需要如实回答。这个如实回答就是如实告知。一般只有全部填 “否” 的才会顺利投保,只要有一项不是 “否” 填的是 “是” 那么久说明,身体有健康异常,该异常又是保险公司重点关注的异常,对于这种异常,通常会是智能核保,或者必须转保险公司的人工核保,等智能核保或者人工核保通过以后,才能继续投保。

了解了上面的信息以后,来看详细情况。

重大疾病保险拒赔诉讼案例分享——12

案情简介:

  • 2012年2月6日至2月14日期间入住上海市同济医院,出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 2012年3月29日,陈国荣向工银人寿投保“金盛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
  • 2016年5月25日至5月30日期间,陈国荣入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并于5月26日进行“冠脉造影和介入治疗术”,出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状态、高血压病
  • 2016年6月6日,陈国荣向工银人寿申请理赔
  • 2016年7月15日,工银人寿认为陈国荣在投保时未就其心脏疾病及高血压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投保时,健康告知事项中:对于部分询问项目,被保险人回答了 “是”,并在下方亲笔签名后保单生效。

重大疾病保险拒赔诉讼案例分享——12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真实有效,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工银安盛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工银安盛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对于争议1,

陈国荣认为投保单的告知事项不是自己填写的,并且合同已经成立两年,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工银安盛认为陈国荣带病投保,未尽告知义务,因此有权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不是自己填写但是是自己签名的这种情况,依据保险法问题解释(二)规定,对于代写的保险单证,经过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视为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除非有法定情形除外。 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单证是代填写,即使是代填写,但是有投保人签字也同样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拒赔诉讼案例分享——12

对于工银安盛能否以陈国荣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功能进行了阐述。(后面一系列的事情都得建立在有没有如实告知的基础上做出)

从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功能出发,其实质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合理地分配信息搜集责任,而不是将信息提供义务完全施加于投保人。 (这句话很重要,得好好记记)

投保人在询问表上的某项回答足以使一个谨慎的保险人产生合理疑问,而保险人通过简单调查就能揭示真相,却并未进一步去核实时,应当视为其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就该事实负告知义务的权利。

重大疾病保险拒赔诉讼案例分享——12

工银人寿也未要求陈国荣进行详细说明,亦未通过其专业渠道调取陈国荣的住院记录进行核实,使得陈国荣有理由相信工银人寿已审核了投保资料并同意承保

陈国荣于2012年3月27日出院,随后即于3月29日签订涉案保险合同,工银人寿至少存在疏于观察陈国荣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而询问其就诊情况的过失。

重大疾病保险拒赔诉讼案例分享——12


对于成立满两年的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期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该问题的诉辩基础皆以陈国荣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前提,鉴于上文已分析认定工银人寿已丧失以此为抗辩理由的权利,故工银人寿的该项辩称虽系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合理解释,但因不适用于本案,故本院不予采信。

重大疾病保险拒赔诉讼案例分享——12

第二项争议焦点,经法院审查,涉案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中第30项“严重冠心病”的定义,又系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被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属于工银人寿应当赔付的范围,且工银人寿亦于审理中对此予以确认.因此没的说 需要赔付.

重大疾病保险拒赔诉讼案例分享——12


二审阶段,双方均未有其他新的证据提交,基本延续一审的认定内容。

重大疾病保险拒赔诉讼案例分享——12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