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物權法開發商賣地上車位有可能是違法的

《物權法》頒佈之後,作為有車一族的購房人在購買地上停車位的時候,都會對起產權歸屬產生疑問:《物權法》不是說小區地面屬全體業主所有嗎?那建於地上的車位自然也屬於業主所有了,開發商憑什麼再出售? 其實,這是對《物權法》規定的誤解。地上停車位是否歸業主所有,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這些停車位是開發規劃中的停車位,還是開發商臨時隨意劃定的停車位。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因此,如果開發商佔用小區內公共區域、公共道路隨意劃定車位出售,屬無權處分,是違法行為,業主可以起訴開發商將所得收益用於小區業主。 同時《物權法》七十四條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所售的地上車位屬於規劃範圍內用於停放車輛的區域,且開發商與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對此明示該面積未計入公攤且屬於開發商所有,那麼,開發商完全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

2018新物權法開發商賣地上車位有可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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