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哪個法院申請解封?

在司法實踐中,一審訴訟過程中,查封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向一審法院(本文假設一審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提出解封(注:本文的“解封”是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意思,即解除保全的意思)的,一審法院一般都會受理並作出裁定。但是,一審結束之後向哪個法院申請?具體言之,二審訴訟過程中向哪個法院申請解封?判決生效之後向哪個法院申請解封?

一、一般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級法院申請解封

《民訴法解釋》第165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據該規定,解除保全裁定的是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其上級法院。

1、一審中或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一審法院申請解封

一審中,如果是申請人申請解封,則法院一般不會過分審查原因,因為申請人一般有權處分自身的合法權益(包括訴訟權利)。如果是被申請人申請解封,則原因一般是被申請人(被保全人)提供擔保(被保全人請求對作為爭議標的的財產解除保全的,須經申請保全人同意)、保全錯誤、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判決生效後,由於一審和二審(如有)等都已結束,一般向一審法院申請解封為宜。

2、二審中,當事人應當向二審法院申請解封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採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採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託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二審中的續封應當向二審法院提出申請。同理,二審中也應當向二審法院申請解封。

二、如果保全是訴前保全且保全手續被移送,則應當向受移送法院或者其上級法院申請解封

《民訴法解釋》第160條規定,當事人向採取訴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手續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訴前保全的裁定視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根據該規定,如果保全是訴前保全且保全手續被移送,則應當向受移送法院或者其上級法院申請解封。因為作出保全的法院在移送保全手續之後就已經“結案”,不可能再作出解封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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