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人的代理人與買房人串通損害賣房人的利益,法律後果如何?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因此, 賣房人的代理人與買房人惡意串通損害賣房人的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因此, 賣房人的代理人與買房人惡意串通損害賣房人的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據此規定如果房子還在買房人名下,買房人應當將房屋返還給賣房人(不是代理人)。

但是,如果買房人又將房屋出售給了第三人,需要分兩種情況:

1、第三人構成善意取得的,賣房人不能取回房屋的所有權,只能向代理人和買房人主張賠償。依據如下: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2、第三人不構成善意取得的,賣房人可以取回房屋的所有權。此外,如果賣房人的利益仍舊受到了損害,還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向代理人和買房人主張賠償。

綜上,買房人要求賣房人配合過戶的權利適用訴訟時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